新加坡政府发布“海上事故报告程序”航海通告
作者:baojunzhong 时间:2018-09-04 点击数:
2018年8月下旬,新加坡海事及港务管理局(MPA)发布了一则航海通告,指导新加坡籍船舶的经营人如何报告海难或海上安全事故。该航海通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若发生以下海上事故,则应当报告:
1.人员死亡或受重伤;
2.船上人员失踪;
3.船舶失踪、推定失踪,或弃船;
4.船舶严重受损;
5.船舶搁浅、失控或发生碰撞事故;
6.船舶外部的海上基础设施严重受损,且可能对本船、他船或人员造成危险;
7.船舶受损后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或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
处理海上事故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船员和公司人员必须要根据船上和公司经认可的计划,尽快采取紧急措施以避免对人命安全和海洋环境造成进一步损害。
在确保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事故舶所有人、管理人或船长应当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之内报告MPA。报告人首先应立即向MPA发出一份初步报告,之后再提交一份详细的事故报告。根据新加坡《商船法》第107条,新加坡籍船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船长应在24小时内按统一格式向海事处处长提交海上事故报告。若无正当理由而违反此条规定,最高会被处以一万新币的罚款。
为便于进行事故后的调查,MPA可能会实施下列行为:
1.登船检查;
2.要求提供图书、证书和文件;
3.召集船员和旅客并要求他们接受询问;
4.根据《商船法》第205的规定,要求船舶上坞接受船体检验。
若任何人不配合有关当局进行调查,即属违法。
(资料来源:safety4sea;IMO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