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政府发布“海上事故报告程序”航海通告

作者:baojunzhong 时间:2018-09-04 点击数:

2018年8月下旬,新加坡海事及港务管理局(MPA)发布了一则航海通告,指导新加坡籍船舶的经营人如何报告海难或海上安全事故。该航海通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若发生以下海上事故,则应当报告:

1.人员死亡或受重伤;

2.船上人员失踪;

3.船舶失踪、推定失踪,或弃船;

4.船舶严重受损;

5.船舶搁浅、失控或发生碰撞事故;

6.船舶外部的海上基础设施严重受损,且可能对本船、他船或人员造成危险;

7.船舶受损后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或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

处理海上事故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船员和公司人员必须要根据船上和公司经认可的计划,尽快采取紧急措施以避免对人命安全和海洋环境造成进一步损害。

在确保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事故舶所有人、管理人或船长应当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之内报告MPA。报告人首先应立即向MPA发出一份初步报告,之后再提交一份详细的事故报告。根据新加坡《商船法》第107条,新加坡籍船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船长应在24小时内按统一格式向海事处处长提交海上事故报告。若无正当理由而违反此条规定,最高会被处以一万新币的罚款。

为便于进行事故后的调查,MPA可能会实施下列行为:

1.登船检查;

2.要求提供图书、证书和文件;

3.召集船员和旅客并要求他们接受询问;

4.根据《商船法》第205的规定,要求船舶上坞接受船体检验。

若任何人不配合有关当局进行调查,即属违法。

(资料来源:safety4sea;IMO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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