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地规则生效已有两年,未来将何去何从?

作者:韩佳霖、周娜编译 时间:2019-01-14 点击数:

极地规则简介

2014年,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了《极地水域营运船舶国际规则》(以下简称“极地规则”),该规则为规范极地水域的海事管理秩序产生了深远影响。极地规则通过应对极地水域存在的风险,为船舶安全营运以及极地环境保护提供了指南。

极地规则大事记

Ø 201411月,IMO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94届会议正式通过了极地规则和使其具有强制性的SOLAS修正案。

Ø 20155月,成员国政府最终完成并通过了环境保护条款,对2014年完成的安全条款起到了补充作用。

Ø 201611月,MSC97通过了极地水域营运船舶船长及甲板驾驶员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Ø 201711日,《极地规则》生效。

Ø 20187月,极地规则有关海员培训及发证的相关要求在《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及STCW规则下具有强制性。

《极地规则》的适用

《极地规则》主要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包括被纳入SOLAS公约的条款,第二部分包括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MARPOL)的条款。

1. 极地船舶证书

极地规则要求拟在极地水域营运的船舶具备其船旗国签发的有效极地船舶证书。船舶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包括在极地水域营运的预期环境条件及风险。极地船舶证书将船舶分为三类:A类为可以抵御中等厚度当年冰的极地水域营运的船舶;B类为除A类船舶外,可以抵御较薄当年冰的极地水域营运的船舶;C类为在开敞水域或在冰况不及AB类程度的极地水域航行的船舶。

2. 极地水域操作手册(PWOM

为了向船东、营运人、船长和船员提供有关船舶操作能力和限制的足够信息,也为了支撑他们的决策过程,船舶需要携带极地水域操作手册。

培训要求

极地规则规定了在两极水域船舶上服务的船员的培训和发证的要求,所有SOLAS船舶都将受到新规定的约束,船员也必须按照STCW的要求对船员发证。

未来的主要挑战

一些主管机关、船级社和非政府组织认为,极地规则在保护船舶、船员和环境方面缺乏强硬措施,而理想的状态是在上述方面的标准要远远高于现行规则的最低标准。

1. 新航线开放,北极水域船舶交通量增加

Ø 预计沿岸国将维持其国内法中更为严格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

Ø 沿岸国的法规可能保留对于渔船和国内商船的现有要求,而此类船舶并不在目前极地规则的适用范围之内。

2. 重油的使用

极地规则建议船舶“不要在北极水域使用或运载重油”,然而该建议并无法律约束力。

MSC/MEPC关于极地规则将开展的下一步工作

201812月,MSC100就极地规则的修正案达成一致,该修订有望于2022年获批。请成员国和相关方向MSC 101提交信息,以确定将极地规则第9章和第11章的要求适用于非SOLAS船舶的可行性和后果。

MEPC 73同意了污染预防与应急(PPR)分委会有关重油禁令的讨论结果,即在评估重油影响的基础上,出台禁令禁止在北极水域营运的船舶运载和使用重油。

MEPC73进一步批准了关于免除适用EEDI要求的修正草案,该修正案以“极地规则中定义的A类船舶”代替了“具有破冰能力的货船”的表述。



韩佳霖、周娜编译

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海事公约研究中心

来源:imcrc.dlm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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