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C规则和MARPOL相关附则的修订将影响化学品运输船
作者:于馨雨 编译 时间:2020-11-17 点击数:
North P&I提醒,《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公约)附则II相关修正案预计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届时运输化学品船舶和其他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均会受到影响。
具体来讲,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4届会议(MEPC 74)和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01届会议(MSC101)通过的这些修正案将于2021年1月1日起适用,其中的主要修订如下:
IBC规则:
IMO在MEPC.318(74)和MSC.460(101)决议纳入了对现存IBC规则的重大修改,其中对第一章、第十五章和第十六章进行了修改,并替换了第十七章、十八章、十九章和二十一章。修订后的第十五章要求运输易于产生硫化氢(H2S)的散装液体船舶必须于船上配备硫化氢检测设备。第二十一章关于“IBC规则收录货品运输要求的指定标准”的修正案将对于指定运输要求实施全新标准,该修订将会导致第十七、十八章中所列商品的运输要求发生改变。由于本次修订涉及的覆盖面极广,因此几乎绝大部分船舶均需更新健康证明(CoF)或《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N.L.S),以体现本次修订所带来的改变。North P&I总结,IMO各成员国应与船旗国或船级社取得联系,按要求配备全新的健康证明或N.L.S。于2021年1月之前装货的船舶应遵守现有的证明。
MARPOL公约附则II:
IMO以MEPC.315(74)决议的形式正式通过了MARPOL附则II的修正案。该修正案增添了“持续性漂浮物”这一术语,即一类油膜形成物质,例如上等植物油或石蜡类的货物。
对于在北欧港口排放的被视为持续性漂浮物的货物,该修正案提出了专门的预洗要求。该地区货物中持续性漂浮物的残留物必须于岸上接收设施进行排放。附录四也进行了更新,并要求船舶的程序和布置(P&A)手册需包含持续性漂浮物的预洗程序。因此, P&A手册也需要进行更新并获得船旗国或船级社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