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XI-1 章
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
1 将下列新的第6 条规定加在现有第5 条之后:
“第6 条
调查海上事故和海上事件的补充要求
考虑到第I/21 条规定,各主管机关须对海上事故和事件进行调查。进行调查须
遵照本公约的规定,和第MSC.255(84)号决议通过的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安全调查
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事故调查规则)中的补充规定,及
.1 事故调查规则 第I 和第II 部分的规定须完全遵守;
.2 事故调查规则 第III
考虑以获得对事故调查规则的更加统一的实施;
.3 事故调查规则第I 和第II 部分的修正案须按照本公约第VIII 条中适
用于除第I 章外的附件修正程序的规定加以通过,生效和实施;及
.4 事故调查规则的第III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