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IMO)对STCW 78/95修正案的全面审查已经进入关键时刻,海事界人士对此高度重视。本文在对STCW 78/95修正案的全面审查情况简要回顾的基础上,重点介绍了本次修订中争议较热烈的几个问题,指出了本次修订的几个主要特点,分析了修正案可能对各界带来的影响,进而提出了履约对策。
关键词:船员;STCW;培训;发证
1 对STCW78/95修正案全面审查的背景与进展
1.1 全面审查背景与进展
提出对STCW公约和规则进行全面审查和修改始于2006年召开的船员培训与值班分委会(STW)第 37次会议。从95年对STCW公约全面修改后到2006年,已经过去了整整10年,在这十年期间,航运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一,科技进步巨大,大量的高新技术应用于船舶和航运业;其二是航运业蓬勃发展,船舶大型化、快速化、专业化、数字化进一步显现;其三,社会经济发展显著,人们对海上运输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人们对海洋的开发活动力度也越来越大;其四,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南北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局面更加凸显,海上保安形势更加严峻。显而易见,95年修改的一些条款已经变得过时,或者不能满足新的要求,全面审查和修改公约迫在眉睫。
IMO秘书长在STW37次会议的开幕致辞中指出,为了使公约能够吐根据故纳新,满足航运界的未来需求,有必要对STCW 78/95修正案进行全面审查。在秘书长的建议,STW分委会开始了为期5年的STCW78/95修正案全面审查工作。
修订内容的实质性审议主要是在2008年召开的STW 39次、2008年9月召开的第一次STW特别会间会(STW/ISWG 1)和2009年召开的STW40次会议上进行的。经过上述三次会议的审议,STCW公约和规则的第II~VIII章的主要修订内容已原则上确定,但是第I章的绝大部分修订建议目前尚未审议。
鉴于目前对STCW公约和规则修订内容的审议进度,STW 40次会议决定向2009年召开的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6次会议(MSC 86)申请于2009年间举行第二次STW特别会间会(STW/ISWG 2),专门审议第I章的修订建议和其他部分章节尚未修订内容。MSC 86同意2009年9月召开STW/ISWG 2。
按照修订进程,2010年1月召开的STW41将完成对STCW 78/95修正案全面修订的终稿,此后秘书处将按照公约修订程序,将其分发给缔约国审议。经全面修订的STCW公约和规则最终草案计划在2010年6月召开的马尼拉外交大会上通过。拟于马尼拉外交大会通过的经2010年全面修订的STCW公约和规则(以下简称STCW 78/10修正案)将于2012年生效。
1.2 修订的原则
2006年召开的MSC 81次会议应STW 37次会议的请求,在STW分委会工作计划中加入了高优先议题——“对STCW公约和规则的全面审查”。按照MSC 81次会议的要求,STW 38次会议首先确定了如下对STCW公约和规则进行全面审查的原则:
(1) 保留STCW 78/95修正案的结构与目标;
(2) 不降低现有标准;
(3) 不修订公约正文条款;
(4) 解决不一致的问题、解释海安会的指示、清理过时的要求及考虑技术发展要求;
(5) 强调有效的沟通(Effective Communication) ;
(6) 在履行培训,发证与值班要求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
(7) 考虑短程航线与近海石油工业的特点与环境;
(8) 考虑海上保安需求。
STCW78/10修正案的修订内容将充分地体现上述的修订原则,特别是船员的有效沟通适任能力在本次修正案中给出了具体的培训和适任要求。关于船员的海上保安适任能力的要求也制订了系统、完善的规定。
2 几个有争议的焦点问题
2.1 关于是否删除轮机员30个月最低教育与培训时间要求的争议
关于删除轮机员30个月最低教育与培训时间要求的问题是本次修订过程中争议非常热烈的一个话题。奥地利等欧盟成员国在STW39次会议上联合提案(STW
印度的提案(STW/
会议讨论中,有代表认为我国提出的“获得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请人”在资格认定方面存在复杂性,近而可操作性差,因此没有予以采纳。同时,多数欧盟国家及其他发达国家支持欧盟和伊朗的建议。STW40会议基本认可删除轮机员“至少30个月的认可的教育与培训”的要求。但在STW40会议最后总结会议上,有相当数量的国家再次提出不应删除此要求,如印度、美国和比利时等。
删除“轮机员的最低教育与培训时间要求”关系轮机员培养的周期、质量,进而影响我国轮机员在国际市场上,特别是欧洲市场上的竞争力。虽然我国在STW40会议上提交的提案未被采纳,但我国计划在STW41次会议上再次就保留“轮机员的最低教育与培训时间要求”提出建议。
2.2 关于STCW规则第VI章中不能在船上实施的训练项目的争议
事故分析表明,STCW规则第VI章要求的一些在船上实施的训练项目,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航运界对这些要求在船上实施的训练项目的安全性表示担忧。挪威于2005年召开的MSC80次会议上,首先提出了“对STCW规则第VI章第A-VI/1~5节中关于表明适任能力的方法”进行系统审查的建议。经审议,MSC81在STW38 工作程序中增加“识别STCW规则第VI章中不能在船上实施的训练的项目”的议题。
在STW39次会议上,伊朗、挪威等国分别提案提出了第A-VI/1至A-VI/5节中一些不能在船上实施的训练项目列表。STW39根据伊朗、挪威提案制订“STCW规则第VI章中不能在船上实施的训练项目清单”。2008年召开的MSC84次会议指示STW分委会审议“STCW规则第VI章中不能在船上实施的训练项目的保持适任能力的措施”。STW40次会议伊朗等国提案拟全部实行每5年进行一次岸上再培训的策略。
关于“不能在船上实施的训练项目的保持适任能力的措施”事宜涉及到对第I章有关证书更新机制条款的审议和修订。STW40次会议由于会议时间不足,没有对该议题进行细致的审议,STW/ISWG2将重点审议该问题。预见到我国的大量船员及培训机构将受到该问题的解决方案的影响,我国海事主管机构STW40次会议后即布置了关于该问题的提案撰写工作,以期中国建议的解决方案能够得到分委会的采纳。
2009年召开STW/ISWG2上,关于不能在船上实施的训练项目的保持适任能力方案的提案比较集中,美国、中国分别提案建议了实施方案,再加上STW40次会议上伊朗等提交的有关该议题的提案,预计本次会议关于如何保持那些不能在船上实施的训练项目上的适任能力的方案,会上争论会很热烈。以挪威为代表的“全部岸上培训”方针和以美国、我国为代表的“岸上培训结合公司和船上培训”的灵活方针将征求与会代表的意见。
2.3 关于电子电气技术船员级别的设置的争议
2008年召开的STW/ISWG1会间会上,与会各国代表已经就电子电气技术船员的级别设置议题达成了初步的共识,即设置高级和初级两个等级,并分别新增规则III/6(电子电气技术船员的强制最低发证要求)和III/7(高级电子电气技术船员的强制最低发证要求)。
但是,在STW 40次会议上,丹麦和日本分别提出提案反对在STCW公约和规则中引入电子电气技术员(ETO)的发证要求和适任标准。而德国则在此时(STW
在STW40次会议讨论中,绝大多数代表不同意日本、丹麦的建议,认为德国提出的纳入支持级值班电工等级的设置值得深入考虑。分委会决定采纳大多数代表的意见,制定电子电气技术员的适任、培训标准,并要求工作组深入讨论德国关于支持级值班电工等级的设置的建议。但由于意见的分歧,工作组没能就电子电气技术员的级别设置问题达成一致,分委会只好决定2009年STW/ISWG2上继续讨论该问题。
考虑到我国的船员培训现状,高等航海教育与培训比较健全,结合安全问题,我们在此问题的讨论中一直持积极的态度,支持高级和初级的电子电气技术船员的设置方案。在即将召开STW/ISWG2上,我们将继续提案支持高级和初级的电子电气技术船员的设置方案,但不同意德国提出的初级和支持级值班电工的设置方案。最近,德国又向即将召开的STW/ISWG2上提交了一份提案,给出了支持级值班电工的最低适任标准的详细建议。预计本次会议关于电子电气技术船员的等级设置依法题会有一番激烈的讨论。
3 STCW78/10修正案的特点
3.1 更加重视船员海洋环境保护意识的养成
重视海员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培养是本次修正的一个重要特点。根据塞浦路斯等国联合提案(STW/ISWG
本次修订增加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培训要求不仅适用于高级船员也适用于普通船员,这充分体现了STCW78/10公约顺应当今国际社会对海洋环境保护日益重视的潮流。
3.2 强调船员的有效沟通能力的培养
本次修订第二个特点是重视船员有效沟通适任能力培养。在表A-Ⅱ/1操作级的“保持安全的航行值班”适任能力项下新增加了“能够按照船舶报告系统基本要求和VTS程序进行有效报告”的培训要求。在表A-II/2管理级的“作航次计划并引导航行”适任能力项下新增加了“确保船长和驾驶员有效使用VTS的要求”。在表A-VI/1-4中新增加了“有效的船上沟通”适任能力项,纳入了有关理解群体中有效沟通、船岸有效沟通原则的要求;要求船员具有“理解船上个体间和团队间的有效沟通的原则和障碍,建立和保持有效沟通的能力”。
3.3 船舶资源管理能力的培养成为强制性要求
新修正草案将原来在STCW规则第VIII章的B部分的适用驾驶台资源管理(BRM)和机舱资源管理(ERM)原则的指南移入了STCW规则第VIII章的A部分,使其成为强制性的规定。在讨论如何将BRM和ERM指南移入A部分时,分委会注意到二者在原则上有很多相似之处,认为有必要将二者合并,因此在将二者的相关条款合并后移入了第VIII章的第A-VIII/2节的第三小节-值班的一般原则中。
此外,BRM和ERM也分别被加入第II章、第III章管理级和操作级船员的相应适任能力项下,成为强制性培训要求。在表A-Ⅱ/1操作级的“保持安全的航行值班”适任能力项下新增了“驾驶台资源管理”培训要求。在表A-Ⅱ/2管理级的“领导力和管理技巧的使用”适任能力项下新增了“船上人员管理和培训的知识;适用任务和工作负荷管理的能力;适用有效的资源管理的知识和能力;适用决策技巧的知识和能力;制订、实施和监督标准操作程序的能力”等培训要求。在第III章中的相应适任标准表中也进行了类似的修订。
3.4 明确防止疲劳的具体措施
事故调查表明,疲劳是引发海上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将防止船员疲劳作为本次修订重要内容就成了本次新修正案的特点之一。新草案在第VIII章第A-VIII/1节“适于值班”中增加了防止疲劳的强制性规定,要求主管机关应该考虑到由于船员疲劳,尤其是负有船舶安全和保安操作职责的船员,有可能造成的危险;应保证所有分派作为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或组成值班的普通船员和涉及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的船员有符合规定的休息时间,即24小时内最少10个小时,且七天内不小于77个小时的休息时间。另外,在表A-VI/1-4中新增加了“理解和采取必要措施控制疲劳”适任能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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