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介绍了有关硫排放控制区的相关公约、法规及其具体要求,阐述了公约生效对船舶产生的影响并就船舶管理提出了具体建议。
关键词:硫氧化物SOX;硫排放控制区SECA;船舶管理
1 引言
IMO资料表明,船舶年排放SOX达634万吨,约占世界排放总量的4%。船舶大气污染已到不容忽视的地步,特别是港口、海峡和一些航线密集海区,船舶废气甚至成为该区主要污染源。1997年的空气污染防止国际会议通过MARPOL公约1997年议定书及8个决议案,议定书纳入了“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并使之成为公约附则VI。该附则于
MARPOL附则VI对于船舶废气中的SOX排放含量作了限制,规定了燃油中硫含量的全球上限,并规定了硫排放控制区(Sulphur Emission Control Area,以下简称SECA)。
2 有关硫排放控制的公约要求
2.1 硫放控制相关公约具体要求
“1 MARPOL73/78 ANNEX VI 对船上燃油的使用控制:
1.1 使用的任何燃油硫含量不得超过4.5% m/m。
1.2 在SECA船舶使用燃油时硫含量不得超过1.5% m/m。
其中,4.5%m/m的限制应从2005年5月19日起适用于所有船舶。这对波罗的海SECA从
2 截止目前,下述区域定为SECA(详见图1):
2.1 附则I第10(1)(b)中定义的波罗的海水域(
2.2 北海水域,含英吉利海峡(
除IMO法规要求外,船上燃油硫含量控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1)如果燃油硫含量超过1.5% m/m将不允许在SECA水域的欧盟成员国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污染控制区域内使用。欧盟已经指示其成员国采取行为确保从
(2)上述硫含量控制适用日期:
a. 波罗的海水域从
b. 北海水域(含英吉利海峡)从
c. 以后MARPOL附则VI规定的其他SECA水域,在IMO规定之日起12个月后开始执行。
2.2 附则VI修正案和其他规定
MEPC 58通过了MARPOL附则VI修正案,对船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修正案要求从
另外,美国拟将与加拿大政府联手,寻求IMO批准,在纽瓦克沿海地区设置硫排放控制区,限制所有船只的污染物排放量,以改善沿岸和港区的空气质量。
(1)自
(2)自
(3)美国国会审议的《2007年海运船舶减排法》将采纳MARPOL附则VI规定。除了附则VI规定以外,新法案将要求从2010年开始,所有挂靠美国港口的船舶(包括本国船及外籍船舶)所使用的燃油的含硫量不能超过0.1%。该标准与欧盟将会实施的标准一致。
3 规定生效对船舶管理的影响
上述范围宽广的新SECA的成立,以及受此影响的船舶的数目之众多,可能会引发一系列问题并对船舶经营人的经营造成一定的困难。
3.1 确保船上存放了足够的符合要求的油品
新规定将会对船舶所有人及期租船人产生商业和法律后果,因为他们必须确保船舶在驶经SECA或者在挂靠欧盟港口之前可获得充足的符合要求的燃油供应。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受上述新SECA影响的船舶数量巨大,一些行业分析师预计可能会出现燃油供需问题。
如果船舶无法在装货港或者在驶往SECA的途中无法加载要求规定的燃油,则其一定不要驶入SECA,直到加装了符合要求的燃油并且船舶转用硫含量低的油品,且在进入控制区时排放的气体的硫含量符合规定。
以往租船人习惯于有大量装港或卸港可供选择,现在他们需要相应地修改其租船合同和(或)提单的条款。
为确保符合公约附则VI规定,船舶所有人正在将适当的条款加入到其燃油供应合同和租船合同中。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及国际独立油轮船东协会已草拟了建议条款并在其网站公布。
3.2 沿海国将采取更严格的监控措施
在北海SECA成立后,相信与新SECA交界的国家将会实施严格的检查制度,波罗的海沿岸国家有可能遭到其它欧洲共同体国家要求提高检查频率的更大的压力。
以下几种经改进的方法可以监测到船舶排放的气体是否符合公约附则VI的规定:
l 根据IMO的指南从船舶加载并将要消耗的燃油中取样,并分析样本的含硫量。
l 从船舶的油料舱,或者如果可行,从放置在船上的已封存的燃油样本中提取船舶将要消耗的燃油的样本并对其含硫量进行检测。
l 检查船舶的航海日志以及燃油交货单。
l 从固定或者移动监测站遥测船舶的气体排放量。
l 使用目前可以允许测试人员在现场取样和测试少量燃油样品的掌上型测试工具包,分析结果在测试后10-15分钟可以取得。
3.3 违反规定的处罚
欧盟建议其成员国实行适当比例并可起到劝诫作用的处罚标准。违反附则VI的处款与违反MARPOL公约其它规定的处罚一样,可以针对船长和船东执行。
英国对于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罚为5级罚款,即目前相当于50,000英镑的罚款。对于在油类记录簿作不实或者误导性记录的,对相关人员可以判处最高为入狱2年的刑罚。
在其它欧盟国家以及美国,对于污染行为,法院可以依相关法规对当事人判处高额罚款和(或)监禁。
4 国际航行船舶应对公约要求的注意事项
4.1 必须符合附Ⅵ第14条和第18条的要求
加装的燃油必须符合附则Ⅵ第14条和第18条及修正案中各项要求。
4.2 燃油供应通知单
格式,应符合附则的要求。目前,中国海事局已经印制了格式统一的燃油供应通知单。船舶在国外加油时,船长应特别注意检查燃油供应通知单的格式。
内容,应包括:燃油,品名、装载数、含硫、密度等,以及供油商的燃油质量声明(Declaration);加油船船名、受油船船名、IMO No.、加油日期、代表性油样的系列号及封口号等。
在船上至少保存3年。
4.3 燃油供应商所供燃油的代表性油样
熟知关于油样相关要求,船上备有《采集及保存代表性油样的说明或指南》。
对于燃油供应商所供燃油的代表性样品,建议编制的程序或须知应包括:
a. 从加油总管取样;
b. 不少于400ml;
c. 适当铅封;
d. 标签有轮机长或负责加油操作的高级船员和供油商代表的签字;
e. 保存在船上直至该样品的燃油基本用完,但无论如何不能少于供货后12个月;
f.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