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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73/78附则Ⅵ于2006年8月23对我国生效

[日期:2006-09-19] 来源:交通部海事局  作者: [字体: ]

    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979月在伦敦召开了《73/78防污公约》缔约国大会,通过了《73/78防污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新增了《73/78防污公约》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该议定书于2005519生效;2006823正式对我国生效。
    
附则VI3章(总则;检验、发证和控制方法;控制船舶释放的要求)19条和5个附录组成。主要条文包括:有关船舶使用消耗臭氧层物、主机和辅机产生氮氧化物(NOx)、硫氧化物(SOx)的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回收处理、船用焚烧炉的使用、船用燃油质量控制、接收设备,以及验证发证等方面的规定。5个附录是:
.防污证书格式;. NOx试验循环和加权因素;.确定SOx释放控制区域的标准和程序;.船上焚烧炉的形式认可和工作限制;.燃油供应通知单中应包括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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