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POL73/78公约的全称是“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主要是为了控制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约束船舶污染物排放及设备和人员操作等。该公约规定由船旗国主管机关或其委托的船级社来对船舶构造及相关设备进行检验发证,同时还对船舶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表述,并且要求船舶操作人员对于这些污染物排放操作要进行记录。为便于船舶操作人员和各类检查人员参考,现将公约附则内对于各类污染物排放的标准进行汇总。详细见下表。
| MARPOL 公约附则 | 污染物类别 | 公约条款 | 排放标准 |
| 附则I 2004年修正案(特殊区域外) | 油轮货舱产生含油污水 | MARPOL 73/78 ANNEX I/R34 | l 油船距离最近陆地 l 油船正在航行途中; l 油量瞬间排放速率不超过 l 排放入海的总油量不得超过1/15000或1/30000(依照不同建造年); l 认可的排油监控系统正在运转。 |
| 不小于400总吨的船舶其机器处所含油污水(对于小于400总吨船舶,排放设备需经主管机关认可) | MARPOL 73/78 ANNEX I/R15 | l 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l 经过通过型式认可的滤油设备的处理; l 未经稀释排出物的含油量没有超过15 ppm; l 油船的含油混合物不是来自货油泵舱的舱底; l 油船的含油混合物不混有货物残余物 | |
| 附则II 2004修正案 | X类物质 | MARPOL 73/78 ANNEX II/ R13.1,R13.2,R13.6 | 在离开卸货港之前对货舱进行了预洗,预洗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应排入岸上接受设备直到排放液体中此类物质的浓度不大于0.1%(重量比),此后注入该舱的压载水均可按照以下标准排放: l 船舶在航行途中,如果是自航船舶航速至少为7 节,如果是非自航船舶航速至少是4节。 l 距离最近陆地不少于 l 水线以下排放,且排出速率不超过排出口的最大设计速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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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国际海事公约研究与动态》2007年第3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