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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C.202(81) 关于LRIT的SOLAS公约修正案(中文)

[日期:2007-12-05] 来源:《国际海事公约研究与动态》  作者:鲍君忠,赵子然 编译 [字体: ]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1]
第五章 航行安全
2条-定义
1 在原第5款后插入下文:
6 高速船系指第Ⅹ/1.3条所定义的船艇。
    7 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系指第Ⅺ-2/1.1.5条所定义的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
2 在原第19条后插入新第191条,如下:
191 船舶远程识别与跟踪
1 本组织通过的本规则及有关船舶远程识别与跟踪系统的功能要求和性能标准均不得损害在国际法或公海、专属经济区、毗邻区、领海及国际航行海峡及群岛海道的法律制度下,缔约国所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
2 4.14.2的规定外,本条适用于以下从事国际航行的各类船舶:
.1 客船,包括高速客船;
.2 3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和
.3 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
210.1中所用的船舶一词,包括符合本条规定的客船、货船、高速船和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
3本条规定授权缔约国实施船舶远程识别与跟踪的活动。
4.1 船舶应按以下要求配备可以自动发送5中所规定的信息的系统:
.1 20081231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建造时配备;
.2 20081231前建造的船舶并被核准航行于:
.1 第Ⅳ/2.1.12条和第Ⅳ/2.1.13条定义的A1A2海区;或
.2 第Ⅳ/2.1.12条、第Ⅳ/2.1.13条和第Ⅳ/2.1.14条定义的A1A2A3海区;
应不迟于20081231后的第一次无线电设备检验日期前配备;
.3 20081231前建造的船舶并被核准在第Ⅳ/2.1.12条、第Ⅳ/2.1.13条、第Ⅳ/2.1.14条和第Ⅳ/2.1.15条定义的A1A2A3A4海区航行,不迟于200971后的第一次无线电设备检验日期前配备。但是,当这些船舶在A1A2A3海区航行时应符合2的规定。
4.2 无论何时建造的船舶配备了满足本章第19.2.4条定义的自动识别系统并只航行在按第Ⅳ/2.1.12条定义的A1海区以内的船舶可不要求符合本条规定。
5 在满足4.1规定的前提下,船舶应自动发送以下远程识别与跟踪信息:
.1 船舶识别号;
.2 船位(经纬度);和
.3 船位、日期和时间。
6 满足本条规定的系统及设备应符合不低于本组织通过的性能标准和功能要求。任何安装在船上的设备应为主管机关认可的形式。
7 在下列情况下,满足本条规定的船载系统及设备可以被关闭或终止发送远程识别与跟踪信息:
.1 船舶航行于按照国际性的协议、规则或标准保护航行信息的区域;
.2 在非常情况下,船长认为船载系统和设备持续的工作可以威胁到船舶和人员的安全。在如此的情况下,船长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延误内通知主管机构,并将导致船载设备和系统被关闭的事实和决定记录于航海日志。一旦非常情况消失,船载系统和设备即应被重新开启。
8.1 8.211.2款规定外,处于保安或本组织认可的其他目的,缔约国政府应能够接收如下的船舶远程识别与跟踪信息:
.1 无论船舶位于何处,主管机关应有权接收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信息;
.2 无论船舶位于何处,只要没有位于根据国际法规定的另一个缔约国的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缔约国就有权接收意欲进入按第Ⅺ-2/1.1.9条定义的港口设施或进入在缔约国政府管辖下的地区的船舶信息。
.3缔约国有权获得处于距离其海岸线1,000海里以内并且不处于另一缔约国领海内的船舶的信息,尽管如此的船舶并不意欲进入其管辖下的港口或设施。
.4 缔约国不应获取位于船旗国领海以内水域的船舶的如此信息。
8.2 根据本组织通过的功能要求和性能标准的前提下,缔约国应详细说明并向本组织递交相关的细节资料,以便使8.1所要求的远程识别与跟踪成为可能。该缔约国此后可以修改或撤消如此的通知,在此情况下,本组织应将如此的信息尽快通知所有缔约国。
9.1 尽管有8.1.3的规定,主管机构出于保安及其他的考虑,在任何时候有权决定不对其他缔约国提供本国籍船舶的远程识别与跟踪信息。该主管机构此后随时可以修改,终止或设定如此决定的有效期。 
……
 
详见《国际海事公约研究与动态》2006年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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