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 LRIT系统用来在全球范围内识别和跟踪船舶。
1.2 LRIT系统由船上LRIT信息传输设备、通信业务提供者(CSPs)、应用业务提供者(ASPs)、LRIT数据中心(包括相关的船舶监视系统)、LRIT数据分发方案以及国际LRIT数据交换组成。由代表所有缔约国的协调人对LRIT系统的一些方面实施审核。LRIT系统的体系结构见“图
图1 LRIT系统结构图(略)
1.3 在收到申请时,LRIT信息可以通过国内、区域性或协作性LRIT数据中心或国际LRIT数据中心,必要时也可以应用LRIT国际数据交换,发送给缔约国和被授权的搜救机构。
1.4 船旗国主管机关应当向所选择的LRIT数据中心提交一份属于其国籍的需要发送LRIT信息的船舶清单及其明显的标识;如果该清单内容有所变动,主管机关应当及时更新。船舶只能向其主管机关指定的LRIT数据中心发送LRIT信息。
1.5 船舶发送LRIT信息的义务、缔约国政府和搜救机构获取LRIT信息的权利和义务见1974年SOLAS公约第Ⅴ章第19-1条。
2 定义
2.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文范围内的各名词定义如下:
.1 公约:指经修订的1974年SOLAS公约。
.2 条款:指公约中的条款。
.3 章:指公约中的章。
.4 LRIT数据用户:指缔约国政府或者被授权获取LRIT信息的搜救机构。
.5 委员会:指海上安全委员会。
.6 高速船:指第Ⅹ章第1.3条定义的船。
.7 移动式钻井平台:指第ⅩⅠ-2章第1.1.5条定义的移动式钻井平台。
.8 本组织:指国际海事组织(IMO)
.9 船舶监视系统:指由一个或几个缔约国政府建立的用以监视本国籍船舶的系统。船舶监视系统也可以获取建立该系统的缔约国政府指定的船舶信息。
.10 LRIT信息:指第Ⅴ章第19-1.5条定义的信息。
2.2 当LRIT性能标准和功能要求提及“船舶”一词时,指被要求发送LRIT信息的船舶,也包括第Ⅴ章第19-
2.3 除另行定义外,其他定义与公约中相同。
3 通则
3.1 第Ⅴ章第19-1.1条规定:
“本组织通过的本规则及有关船舶远程识别与跟踪系统的功能要求和性能标准均不得损害在国际法或公海、专属经济区、毗邻区、领海及国际航行海峡及群岛海道的法律制度下,缔约国所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
3.2 LRIT系统在工作中,应符合国际公约、协议、规则或标准关于保护航行信息的规定。
3.3 对本性能标准的理解应参照第Ⅴ章第19-1条。
4 船上设备
4.1 在满足本组织关于船上组成全球海上遇险及搜救系统(GMDSS)和电子助航设备的无线电设备的一般要求(大会决议A.694(17))的基础上,船上设备还应当至少符合下列要求:
.1 在无需船上操作员协助的情况下,可每隔6小时自动向LRIT数据中心发送船舶LRIT信息。
.2 可以被遥控设置为在不同的时间间隔发送LRIT信息。
.3 能够响应轮询指令发送LRIT信息。
.4 直接与船上全球卫星导航系统设备相连接,或者自身具备定位功能。
.5 利用主电源及应急电源供电,并且
.6 根据本组织制定的相关要求,通过电磁兼容性测试。
4.2 除上述4.1条规定外,船上设备还应当具备“表
4.3 船上设备所利用的通信系统应当可以覆盖船舶所有航行区域。
4.4 应将船上设备设置为每隔6小时自动向船旗国主管机关指定的LRIT数据中心发送一次LRIT信息,除非LRIT数据用户要求以更高的频率报送更为详尽的LRIT信息。
表1 船上设备传输数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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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数 |
注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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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上设备识别码 |
船上设备使用的识别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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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位数据 |
(基于WGS84数据的)GNSS位置(经纬度) 位置:如第Ⅴ章第19-1条所述,在无需船上操作员协助的情况下,设备应当可以传输(基于WGS84数据的)GNSS位置(经纬度); 响应船位报告(1):无论船舶处于何处,设备都应当可以在无人干涉的情况下响应调取LRIT信息的询问; 常规船位报告(2):无论船舶处于何处,设备都应当可以在无人干涉的情况下被遥控设置为以15分钟~6小时之间的指定时间段为间隔向LRIT数据中心发送LRIT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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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标志1 |
GNSS位置的日期和时间(3) 设备应当可以在每次发送LRIT信息时报送GNSS位置的时间(3)。 |
注释:(1)“响应船位报告”指为响应轮询指令或者按照遥控设置的、不同于预先设定的时间间隔而发送船位信息;
(2)“常规船位报告”指按照预先设定的时间间隔发送船位信息;
(3)所有的时间应当按协调世界时(UTC)报送。
5 应用业务提供者
5.1 应用业务提供者(ASPs)为以下机构提供服务:
.1 经过缔约国政府认可的国家LRIT数据中心;
.2 经过各相关缔约国政府认可的区域或协作LRIT数据中心,这种认可应当在各参与建立该中心的缔约国政府间达成共识;此外,
.3 经过委员会认可的国际LRIT数据中心。
5.2 缔约国政府应当向本组织提交一份其认可的ASPs的名单及详细联系方式和相关认可条件;如果以上信息发生变化,缔约国政府应当尽可能及时向组织提交更新信息。
5.3 ASP的功能为:
.1 在CSPs和LRIT数据中心之间建立通信协议,并至少实现以下功能:
a) 将船上设备远程发送的信息接受并贮存于LRIT数据中心;
b) 自动生成LRIT信息发送的格式;
c) 自动更改LRIT信息发送的时间间隔;
d) 自动中止发送LRIT信息;
e) 响应LRIT信息发送指示;
f) 自动恢复及管理LRIT信息发送。
.2 为LRIT信息传输量和传输路径的监控提供完整的管理体系。
.3 确保LRIT信息的搜集、存储和传输安全可靠。
5.4 如果应用ASP传输LRIT信息,那么还应当附加“表
表2 应用ASP传输LRIT信息的附加信息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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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数 |
注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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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识别(1) |
IMO船舶识别号(1)和船舶的海上移动业务识别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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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标志2 |
ASP(在应用ASP的情况下)接收到船位报告的日期和时间(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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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标志3 |
ASP(在应用ASP的情况下)向适当的LRIT数据中心发送船位报告的日期和时间(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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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RIT数据中心标识符 |
LRIT数据中心的识别由一个特定的标识符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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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标志4 |
LRIT数据中心收到船位报告的日期和时间(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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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标志5 |
LRIT数据中心向LRIT数据用户发送船位报告的日期和时间(2) |
注释:(1)参见第ⅩⅠ-1章第3条和关于IMO船舶识别号体系的大会决议(A.600(15))
(2)所有的时间应为协调时(UTC)。
5.5 除5.3的规定外,主管机关、缔约国政府以及委员会应当为ASP身份的识别制定详尽的要求。
6 通信业务提供者
6.1 通信业务提供者(CSPs)利用通信协议将LRIT系统的各部分联系起来,以确保LRIT信息在各终端进行安全传递。
6.2 CSP也可能提供ASP的功能。
7 LRIT数据中心
……
详见《国际海事公约研究与动态》2006年第四期、第五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