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海事组织相关委员会对LRIT的审议情况
2002年以来,船舶远程识别与跟踪(LRIT)始终是国际海事组织倍加关注的议题。MSC79次会议明确了除了在保安方面的应用以外,LRIT也可以应用于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领域;MSC80次会议虽然对LRIT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但是当时的情况还不具备通过任何关于LRIT的SOLAS公约修正案的条件;MEPC53次会议也提出了将LRIT在适当的时候应用于海上环境保护领域的愿望,但是并没有针对LRIT提出任何建议。
2006年5月,LRIT议题在MSC81次会议上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在该次会议上,海安会在对英国、美国、巴西、挪威等国家的提案进行认真审议的基础上,同意在英国的提案(MSC
二、关于LRIT的SOLAS公约修正案及相关文件
1.关于LRIT的SOLAS公约修正案
新增的LRIT条款被写入SOLAS公约第V章“航行安全”第19-1条,在缔约国政府间确立了旨在保安和搜救的多边协议,满足了缔约国政府在海上保安及其他相关方面的需求,并作为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强制性要求:3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包括高速船)、货船(包括高速船)和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新增的条款允许沿岸国为海上保安和其他IMO认可的目的,在不超过
2.LRIT的性能标准和功能要求
MSC81次会议通过了MSC.210(81)号决议,规定了LRIT的性能标准和功能要求。“LRIT性能标准和功能要求”对LRIT协调人、各级数据中心的建立及要求、数据费用、LRIT数据分发方案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主管机构、缔约国政府、搜救机构等提供了应用LRIT系统的指导。
根据性能标准和功能要求,LRIT协调人由MSC指定,主要负责LRIT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对一些特定方面的检查和审核,包括协助建立和管理国际数据中心与国际信息交换、参与所有新数据中心的测试、审核所有数据中心的运行及其费用架构并提出年度报告,核实缔约国政和搜救机构的数据请求等。
各国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建立国际数据中心或联合建立区域性数据中心或者参加国际数据中心,各数据中心之间通过国际数据交换传递信息。其中,国家数据中心的服务提供者由缔约国政府认;区域数据中心的服务提供者由参与建立数据中心的各缔约国政府协商一致认可;国际数据中心和国际数据交换由MSC认可。
船舶应每隔6小时(或根据要求调整的时间间隔)自动向LRIT数据中心发送一次信息;除主管机关对其船舶另有规定外,船舶不应承担任何LRIT信息传送的费用,但是提出信息请求的缔约国需要支付其获得信息的费用。另外,LRIT数据对海上搜救机构免费提供。
IMO应制定并保留一份LRIT数据分发方案,包括所有与公约有关的信息、清单及联络方式,如缔约国根据公约规定可以提供或者请求获取信息的说明、LRIT数据中心的情况等。
3.适时建立LRIT的安排
MSC81次会议通过了MSC.211(81)号决议,对适时建立LRIT做出了安排。要求在
三、MSC82次会议对LRIT议题的审议焦点
1.LRIT的相关技术规范
从MSC81次会议开始,LRIT工程专门工作组就致力于必要的技术规范的研究,包括:
l 国际LRIT数据交换技术规范
l 国际LRIT数据中心技术规范
l LRIT系统内网络通信技术规范
l LRIT系统建立测试协议和LRIT系统中新建立的LRIT数据中心测试协议
l LRIT数据分发方案的执行和维护指南。
上述5个技术文件的草案已经作为附件随LRIT工程特别工作组会间会议报告(MSC
2.LRIT协调人问题
国际移动卫星组织(IMSO)在无线电和搜救分委会(COMSAR)第10次会议上曾表示愿意作为LRIT的协调人,但是由于当时LRIT的一些具体技术细节仍在制定中,MSC81次会议要求IMSO在MSC82次会议上给出能否担任LRIT协调人的确切答复。但是,在IMSO明确表态之前,美国就在提案(MSC
针对美国的上述提案,IMSO给出了比较强硬的回应。在提案(MSC
3.各级LRIT数据中心的建立
在上述质疑IMSO出任LRIT协调人的提案中,美国还表示希望在自动互助船舶救助系统(Amver)基础上或者模仿该系统建立并管理一个国家(或者区域性/协作性)LRIT数据中心;此外,美国还顺带表达了希望“为了IMO”在美国“主场”建立并管理国际LRIT数据中心和国际LRIT数据交换的愿望,“除非IMO找到另外可行的组织”履行该职责。
澳大利亚、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挪威、英国等28个国家和欧洲委员会联合提交提案(MS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