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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远程识别与跟踪(LRIT)进展概况

[日期:2007-12-05] 来源:《国际海事公约研究与动态》2006年第五期  作者:张爽、鲍君忠 编译 [字体: ]

一、国际海事组织相关委员会对LRIT的审议情况

2002年以来,船舶远程识别与跟踪(LRIT)始终是国际海事组织倍加关注的议题。MSC79次会议明确了除了在保安方面的应用以外,LRIT也可以应用于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领域;MSC80次会议虽然对LRIT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但是当时的情况还不具备通过任何关于LRITSOLAS公约修正案的条件;MEPC53次会议也提出了将LRIT在适当的时候应用于海上环境保护领域的愿望,但是并没有针对LRIT提出任何建议。

20065月,LRIT议题在MSC81次会议上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在该次会议上,海安会在对英国、美国、巴西、挪威等国家的提案进行认真审议的基础上,同意在英国的提案(MSC81/3/5)基础上,参考挪威(MSC81/3/7)、巴西(MSC81/3/8Corr.1)的建议并考虑到美国提案中比较敏感的问题,起草关于LRITSOLAS公约修正案草案(包括其他相关的修正案)以及LRIT的性能标准和功能要求)。最终,“关于LRITSOLAS公约修正案”、“LRIT性能标准和功能要求”以及“适时建立LRIT的安排”获得了通过。

二、关于LRITSOLAS公约修正案及相关文件

1.关于LRITSOLAS公约修正案

新增的LRIT条款被写入SOLAS公约第V章“航行安全”第19-1条,在缔约国政府间确立了旨在保安和搜救的多边协议,满足了缔约国政府在海上保安及其他相关方面的需求,并作为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强制性要求:3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包括高速船)、货船(包括高速船)和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新增的条款允许沿岸国为海上保安和其他IMO认可的目的,在不超过1,000海里范围内获取LRIT信息;同时明确了船旗国有权基于其保安和其他关切(不需要详细说明理由)拒绝向沿岸国提供本国船舶的LRIT信息;船舶在其领海内不需要向沿岸国提供信息;船长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关闭设备或不提供信息。此外,修正案还特别说明关于LRIT的任何规定都不应影响各方在其他国际法律框架下关于公海、专署经济区、毗连区、领海和国际航行海峡的权利、义务及管辖权;船旗国根据规定拒绝向沿岸国提供信息时,悬挂其国旗船舶的权利义务不应受到影响等。

2.LRIT的性能标准和功能要求

MSC81次会议通过了MSC.21081)号决议,规定了LRIT的性能标准和功能要求。“LRIT性能标准和功能要求LRIT协调人、各级数据中心的建立及要求、数据费用、LRIT数据分发方案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主管机构、缔约国政府、搜救机构等提供了应用LRIT系统的指导。

根据性能标准和功能要求,LRIT协调人由MSC指定,主要负责LRIT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对一些特定方面的检查和审核,包括协助建立和管理国际数据中心与国际信息交换、参与所有新数据中心的测试、审核所有数据中心的运行及其费用架构并提出年度报告,核实缔约国政和搜救机构的数据请求等。

各国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建立国际数据中心或联合建立区域性数据中心或者参加国际数据中心,各数据中心之间通过国际数据交换传递信息。其中,国家数据中心的服务提供者由缔约国政府认;区域数据中心的服务提供者由参与建立数据中心的各缔约国政府协商一致认可;国际数据中心和国际数据交换由MSC认可。

船舶应每隔6小时(或根据要求调整的时间间隔)自动向LRIT数据中心发送一次信息;除主管机关对其船舶另有规定外,船舶不应承担任何LRIT信息传送的费用,但是提出信息请求的缔约国需要支付其获得信息的费用。另外,LRIT数据对海上搜救机构免费提供。

IMO应制定并保留一份LRIT数据分发方案,包括所有与公约有关的信息、清单及联络方式,如缔约国根据公约规定可以提供或者请求获取信息的说明、LRIT数据中心的情况等。

3.适时建立LRIT的安排

MSC81次会议通过了MSC.21181)号决议,对适时建立LRIT做出了安排。要求在200871之前,国际LRIT数据中心、国际LRIT数据交换以及需要报送LRIT信息的船舶完成LRIT系统的试验和测试,以便缔约国政府从200871开始着手为LRIT分发方案输入数据;还决定由MSC82次会议对LRIT协调人的工作职责做出安排,在MSC83次会议审议关于建立国际LRIT数据中心和国际LRIT数据交换等建议案。

三、MSC82次会议对LRIT议题的审议焦点

1.LRIT的相关技术规范

MSC81次会议开始,LRIT工程专门工作组就致力于必要的技术规范的研究,包括:

l  国际LRIT数据交换技术规范

l  国际LRIT数据中心技术规范

l  LRIT系统内网络通信技术规范

l  LRIT系统建立测试协议和LRIT系统中新建立的LRIT数据中心测试协议

l  LRIT数据分发方案的执行和维护指南。

    上述5个技术文件的草案已经作为附件随LRIT工程特别工作组会间会议报告(MSC82/8/1)一起提交给MSC82次会议。这五个技术文件既相互关联又各自独立,分别对LRIT系统不同方面的技术细节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但是,由于上述文件都是针对国际或宏观层面的问题,因此澳大利亚、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挪威、英国等28个国家和欧洲委员会在联合提案(MSC 82/8/11)中建议以详细的“数据交换规范”的形式制定一套实施导则,为缔约国制定国家和区域LRIT数据中心提供指导,协助缔约国建立并应用LRIT系统。

2.LRIT协调人问题

国际移动卫星组织(IMSO)在无线电和搜救分委会(COMSAR)第10次会议上曾表示愿意作为LRIT的协调人,但是由于当时LRIT的一些具体技术细节仍在制定中,MSC81次会议要求IMSOMSC82次会议上给出能否担任LRIT协调人的确切答复。但是,在IMSO明确表态之前,美国就在提案(MSC 82/8/5)中对IMSO出任LRIT协调人的可能性表示担忧。美国认为:在IMSO行使LRIT协调人职能之前,必须得到IMSO成员国的批准并且修正IMSO公约;即使IMSO公约的得到及时修正,也无法确定公约的修正案何时生效、是否允许IMSO适时执行LRIT协调人职能。然而,LRIT的启动不应当受到是否具备合适的协调人的影响,因此,如果尚未找到可以授权的组织承担协调人,那么IMO应当做好担任协调人的准备。

针对美国的上述提案,IMSO给出了比较强硬的回应。在提案(MSC82/8/9)中,IMSO明确表示了其愿意并有能力出任LRIT协调人的立场。在美国提交了MSC82/8/5提案后,IMSO成员国于200692529日召开大会,就是否出任LRIT协调人问题进行讨论,并对IMSO公约进行相关修正。大会决定在不给成员国带来任何费用负担的前提下出任LRIT协调人,并以37票赞成,6票反对,2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出任LRIT协调的IMSO公约的修正案。此外,IMSO还表示:根据IMSO公约,如果海安会委任IMSOLRIT协调人,大会理事将召集一次特别大会以讨论如何履行该职责。

3.各级LRIT数据中心的建立

在上述质疑IMSO出任LRIT协调人的提案中,美国还表示希望在自动互助船舶救助系统(Amver)基础上或者模仿该系统建立并管理一个国家(或者区域性/协作性)LRIT数据中心;此外,美国还顺带表达了希望“为了IMO”在美国“主场”建立并管理国际LRIT数据中心和国际LRIT数据交换的愿望,“除非IMO找到另外可行的组织”履行该职责。

澳大利亚、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挪威、英国等28个国家和欧洲委员会联合提交提案(MSC82/8/11),阐述了建立欧洲区域LRIT数据中心的可能性。提案提到“LRIT系统最初的用途是船舶和港口保安,公约中也明确LRIT系统也可以用于海上安全、搜救、环境保护等用途”。鉴于LRIT在以上领域的应用,提案的各提交国希望将LRIT系统并入欧洲委员会的船舶交通管理及信息系统中建立协作的区域LRIT数据中心,以便所有悬挂欧盟成员国国旗的船舶都能按照IMO提出技术标准和要求应用该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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