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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 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批准了修订的船舶废气排放规则

[日期:2008-04-11] 来源:www.imo.org  作者: [字体: ]

57届海环会(MEPC57)于2008331–44日在伦敦召开。会上批准了对MARPOL 附则VI修正案,以减少船舶有害气体的排放。

硫氧化物(SOx

主要的变化是逐步减少船舶硫氧化物(SOx)的排放, 燃油含硫量从当前4.50%减少到3.50% 201211日生效,然后减少至0.50 %202011日起生效,并最晚不迟于2018年完成可行性评估计。

硫排放控制区(Sulphur Emission Control Area-SECA)的适用标准将减少到1.00%(当前为1.50 %),从201011日起生效,并进一步减少的0.10 %,于201511日起生效。

目前的附则VI,指定了两个硫排放控制区(SECA),也就是波罗地海(the Baltic Sea)和北海(the North Sea),也包括英吉利海峡(the English Channel)。

氮氧化物(NOx)

逐步减少发动机氮氧化物(NOx)排放的建议也获得通过。

Tier I 适用于200011日后201111日前安装在船上的发动机,即氮氧化物的排放量为17 g/kWh,已在现在的附则VI中有规定。

Tier II将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减少到14.4 g/kWh,适用于201111日后建造或装船的发动机。

Tier III将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减少3.4 g/kWh,适用于201611日安装在船上的发动机,但仅在排放控制区(Emission control Area)适用,在非排放控制区,等级II仍然适用。

199011日后200011日前安装的输出功率为5,000 kW,单缸排量为90L或超过90L的柴油发动机,海洋保护环境委员会(MEPC)同意用17.0 g/kWh的氮氧化物排放标准。

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批准了氮氧化物技术规则修订草案,并将在2008年出台修订的氮氧化物技术规则。新的技术规则包括新的第7章,对2000年前发动机氮氧化物排放进行了规定。

新的技术规则包括对现有发动机的直接测量和进行监测的方法以及发证程序,以及对适用等级II和等级III的发动机的测试。

废气清洗系统(Exhaust Gas Cleaning Systems)

本次会议还同意将对废气清洗系统中间冲洗水的排放标准纳入到修订的废气清洗系统的导则中。

挥发性有机物(VOCs

本次会议批准了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管理计划导则的草案,可能在58届海环会上通过。挥发性有机物管理计划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适用于附则VI15条的液货船,能防止或者将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减少到可能的程度。附则VI15条要求缔约国向IMO递交一个通报,该通报应包括所控制的液货舱尺寸、液货所需蒸汽控制系统及所采取得控制措施生效的日期等信息。

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通知IMO秘书处邀请国际化标准组织(ISO)考虑燃油标准的制订,重在强调空气质量、船舶安全,发动机性能以及船员健康并推荐给IMO考虑,而且如果可能,在58届会议上给予反馈。

温室气体(GHG)

本次会议批准了秘书长关于加快温室气体排放工作的建议,特别是二氧化碳CO2排放指数方案的制订以及二氧化碳CO2排放基线调查的开展。

本次会议IMO关于GHG排放的法规框架应:

Ÿ   对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有效;

Ÿ   对所有船旗国有同等约束并同等适用以免逃避责任;

Ÿ   经济(cost-effective);

Ÿ   能限制或至少对减少恶意竞争有效;

Ÿ   基于环境持续发展而不减缓全球贸易和贸易增长;

Ÿ   对促进和便利整个航运业的技术革新和研发有积极作用;

Ÿ   适于能源效率领域的先进技术;

Ÿ   实用、透明、无欺诈且便于登记。

温室气体排放工作组编写了下一步实际工作计划包括控制CO2排放的短期及长期措施,该计划获得了海环会批准。

短期措施包括建议建立全球航运燃油税征收方案(global levy scheme)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根据该计划,所有从事国际航运的船舶将需缴纳基于每吨定值的燃油税。如果该计划投入实施,则可获得所用燃油以及CO2排放的基线信息。已经发现对减少船舶CO2排放的该计划前景看好,虽然有些方面还需澄清并继续努力,包括

Ÿ   全球燃油税方案(Global levy scheme)的实际实施;

Ÿ   谁来征收以及如何征收;

Ÿ   征收税款如何分配;

Ÿ   如何将其整合到现有环境税款征收体系中;

Ÿ   是否有足够的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为此买单;

Ÿ   区域间的型式转移的潜在可能。

其他需要考虑的短期措施如下:

Ÿ   改善比油耗;

Ÿ   能效设计及管理/使用测试模式估计新造船舶的CO2-指数;

Ÿ   岸基能源供应;

Ÿ   使用风能;

Ÿ   自愿/强制报告CO2指数值的要求,信息交换/船舶性能和船舶操作人员的表现的外部审查及评定;

Ÿ   冷剂气体漏泄率的严格限定;

Ÿ   船舶航速的降低;

Ÿ   改善船舶交通管制的措施,船队管理,货物操作及能源效率。

GHG工作组确认的长期的措施获得了海环会的批准并需进一步研究,这些措施包括:

Ÿ   船舶设计的技术措施;

Ÿ   使用替代燃料;

Ÿ   新船的CO2-设计指数;

Ÿ   CO2运行指数的外部查验;

Ÿ   统一的CO2运行指数限制以及对不符合的惩罚;

Ÿ   排放交易机制(Emissions Trading Scheme-ETS)和/或清洁发展机制(CDM),以及

Ÿ   港口基建费征收中的CO2排放因素。

海环会建议在20086月份召开工作组会间会,进一步就GHG有关事项进行研讨,包括:

Ÿ   为新船编制CO2设计指数并为在58届海环会对此批准写出评论,同时确立该指数在将来的使用以及其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潜在贡献;

Ÿ   评审CO2运行指数指南(MEPC/Circ.471),以备58届海环会定稿,特别是编制CO2基线调查的方法,尤其是针对效率,并且考虑CO2运行指数标定方案;

Ÿ   进一步研究国际航运温室气体减排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全球燃油税征收以及联合征收机制; 排放交易机制(ETS)以及或者清洁发展机制(CDM),评审57届会议确认的减排措施以及如何由船舶制造者、船舶营运人、租船人、港口以及其他有关方实施这些措施;以便形成一个决议,在适当的时候,在58届会议采取好的措施加以考虑;

Ÿ   从设计、实施、费-效分析,法规、法律以及船舶工业的影响,船旗国、港口国及其他方考虑可能实现的减排水平。

 

不明或存疑之处请参照原文(www.imo.org

党坤 张硕慧 张爽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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