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AFS)于2001年10月5日经IMO通过,于2007年达成生效条款(必须有合计商船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的25% 的25个国家正式接受)。此公约至今已被合计商船总吨位达到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2.81%的34个国家所接受。
大量科学研究表明防污底系统,特别是含有三丁基锡的有机锡化合物(TBT)的防污底系统,对于在生态上和经济上都很重要的海洋生物构成严重的毒害作用和其他长期影响,并且由于食用受到影响的海洋食品而导致人类健康的可能受到的严重威胁。
国际社会为了解决这一重要的海洋环境保护问题,制定和通过AFS公约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和人体健康免受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的不良影响,逐渐淘汰使用有机锡化合物的防污底系统,并建立新的机制防止以后的防污底系统中使用其它有害物质。
本公约适用于有权悬挂缔约国国旗的船舶以及无权悬挂缔约国国旗但在另一个缔约国管辖下营运的船舶;进入一缔约国的港口、船厂和近海装卸站的所有适用船舶。船舶是指在海洋环境中营运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固定或浮动平台、浮式储存装置(FSUs)和浮式生产储存和卸货装置(FPSO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