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9日,我国正式向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交存了加入《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燃油公约)的批准书,成为燃油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将于2009年3月9日对我国生效。我国批准书中做出了如下声明:
1、 公约的第7条不适用于只航行于中国内水的船舶。
2、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国政府决定,公约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除非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另行决定,公约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3、 中国对公约第7条所提出的声明也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至此,燃油公约的缔约国已经达到31个,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