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已批准加入《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

作者: 时间:2016-12-28 点击数:

摘要

2016年11月11日,我国加入《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该公约将于2017年2月11日对我国生效。

我国于2016年11月11日加入《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Nairobi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Removal of Wrecks, 2007,简称《公约》),该公约将于2017年2月11日对我国生效。

我国在加入《公约》的同时,做出了如下声明:

1、 公约第15条(“争端解决”)第2、3项规定不适用于中国;

2、 本公约不影响中国合法享有的海洋权益。关于“公约区域”以及其他有关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争议,中国排除任何第三方争端解决机制(包括仲裁、诉讼、诉诸区域机构或安排),由中国与有关国家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

3、 除非中国政府另有通知,公约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公约》背景

《公约》于2015年4月14日正式生效,目前已在31个国家生效。芬兰于2016年10月27日加入该公约,并将于2017年1月27日开始生效。我国于2016年11月11日加入该公约,是该公约第33个缔约国。

《公约》旨在通过统一的国际规则和程序,确保缔约国区域内的船舶残骸能够进行迅速有效的清除,维护航行和海上环境安全。

《公约》适用范围

《公约》适用于公约区域内的残骸。公约区域系指一缔约国根据国际法设立的专属经济区,或者,如果一缔约国尚未设立这种区域,则为该国在根据国际法所确定的领海之外并与其领海毗邻的、从测量其领海宽度的基线向外延伸不超过200海里的区域。当然,缔约国也可以将本公约扩大适用于包括领海在内的领土内的残骸。

船东严格责任

根据《公约》第10条的规定,登记所有人须对残骸定位、标记和清除的各项费用负责,承担严格赔偿责任,除非证明造成残骸的海上事故(1)由战争、敌对行为、内战、暴动或异常的不可避免且不可抗拒的自然现象所导致的;(2)完全是由第三方故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3)完全是由负责灯塔或其它助航设备维护的政府或其它主管当局在行使其职能中的疏忽或其它过错行为所造成的。

强制保险制度及证书签发

类似于《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公约》同样规定了船东强制保险制度。根据《公约》第12条第1款,300总吨及以上且悬挂缔约国国旗的船舶的登记所有人应提供强制保险或其他财务担保证明。同时,《公约》第12条第12款进一步规定,各缔约国须根据其国内法确保3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无论在何处登记,在进入、驶离其领土内的某一港口或抵达、驶离其领海内的某一近海设施时,具有有效的保险或其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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