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残油的新要求明年生效

作者:费珊珊编译 时间:2016-08-06 点击数:

IMO在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68届会议(MEPC 68)上通过了MEPC.266(68)号决议,修改MARPOL公约附则I第12条关于残油的要求,这一修正案将在2017年1月1日生效。

修正案要求,2017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4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残油舱和管路必须在2017年1月1日之后的第一个换新检验日之前满足附则I第12条3.3段的要求。

根据附则I第13条,残油可从残油舱通过标准排放接头直接排放到接收设施中,其他经过批准的残油处理方法,如焚烧炉或其他可接受的方式,必须记录在IOPP证书上。

关于这项条款的统一解释预计将在10月24日至28日期间的MEPC 70上获批。统一解释被批准后,将会提供在现有管路上连接标准排放接头使用止回阀的许可方式,防止残油排入舱底、油污水仓和油水分离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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