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尔兰海事局,运输、旅游与体育部部长签发了关于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指南和细节的海事通告,包括以下内容:
商船航运(海事劳工公约)(船旗国检查和发证)2014规则(2014年S.I.376)是悬挂爱尔兰国旗的船舶适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法律文件。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适用于所有爱尔兰籍海船。“海船”指:
A.按照1968年商船航运法(载重线)(1968年第17号)要求具备有效证书的船舶;
B.按照1992年法案要求具备有效客船证书,在P3、P4、P5或P6级海域航行的客船;
C.按照1992年法案要求具备有效客船证书的I, II, II(A), III o或 VI级客船;
D.按照2011年规则要求具备有效的客船安全证书的A、B、C、或D级客船;
E.按照2011年规则要求具备有效的高速船安全证书和在A、B、C或D类水域以外水域经营高速船许可的船舶;
F.按照2011年规则要求具备有效动力支承船建造和设备证书,以及在A、B、C或D类水域以外营运高速船的动力支承船许可(DSC Permit)的动力支承船(DSC);
“船舶”指无论公有或私有,除渔船、军舰或海军辅助船之外的任何通常从事商业营运的船舶。
所有500总吨或以上的海船,根据规则1,要求携带海事劳工证书。认可组织可以根据2014年S.I.376代表部长签发证书。已经持有认可组织签发的符合声明的船舶应联系该认可组织将符合声明换成具有同样有效期的国际证书。
500总吨以下船舶和500总吨以上从事国内航行的船舶不要求携带MLC证书,但是可以申请发证。这样它就必须遵守中间检验和更新检验的要求。所有500总吨以下适用MLC公约的船舶和500总吨以上从事国内航行的船舶每三年需检验至少一次以确保符合公约要求。
500总吨以上船舶和申请发证的船舶需接受下列检验:
l 中间检验——在海事劳工证书有效期的第二和第三年之间,确保持续符合海事劳工公约;
当发生下列情形时,可能签发中间海事劳工证书(见2014年S.I.376的规则12):
不被要求携带海事劳工证书的船舶每三年需接受至少一次检验。检验记录需随船携带。来自海事检验机构的海事验船师将进行MLC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