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1996年议定书》责任限额的修正案已于2015年6月8日生效,对于不超过2000总吨的船舶,将船上人身伤亡赔偿的责任限额从先前的200万SDR提高至302万SDR(对于更大的船舶还可以索赔更高的数额)。
《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针对向船舶所有人提起的某些索赔设定了特殊的赔偿责任限额:
—其他索赔,例如财产损害(包括对其他船舶、财产或港口工程的索赔)、延误、燃油泄漏、污染损害等。
公约还允许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限制其责任,除非“经证明,损失是由于责任人自身故意造成该损失,或者明知可能造成这一损失而轻率地采取的行为或不为所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