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订的便利运输公约通过后的强制性电子信息交换
作者:李桢 编译 时间:2014-10-17 点击数:
经过5年旨在使公约现代化的全面回顾后,第39届便利运输委员会(FAL)通过了经修正的1965年国际便利海上运输公约的修订附则。为将其散发以便在便利运输委员会下届会议上通过(FAL第40届会议计划于2016年3、4月召开),经修订的附则将引入有关货物、船员和旅客的强制性信息交换规定。
FAL公约在其附则中包括有关手续、文件要求和程序的“标准”和“建议做法”,其应适用于船舶自身及其船员、旅客、行李和货物的到达、逗留和出发等事项。
经修订的附则中重要的修订提案包括引入在修正案通过后三年内有关公共当局建立电子信息交换系统的义务。为使利用电子信息传输强制化,自引入该系统之日起将有不少于12个月的过渡期,在此期间将允许使用纸质和电子文件。
进一步的建议做法鼓励运用“单一窗口”理念,使得公共当局要求的所有有关船舶、人员和货物到达、逗留和出发等信息能不重复提交。
其他修订的标准涵盖有关船员上岸休息和使用岸上设施事宜,包括在标准中增加一个段落,就上岸休息规定不应以国籍、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或社会出身为由加以歧视,无论船员所受雇、从事或工作的船舶的船旗国是哪个国家。
有关偷渡者的标准和建议做法也有更新,以包括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有关章节的参照。新标准要求有关政府适当时将其纳入为本国国内法立法依据,允许对偷渡者、企图偷渡者以及任何意在协助偷渡者或企图偷渡者便于其进入港区、任何船舶、货物或货物集装箱的个人或公司进行起诉。
涵盖IMO普通申报、货物申报、船舶物料申报、船员财物申报、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和危险货物清单等的IMO标准格式(FAL表格)将被更新。有关定义在需要处也将修订,有关人员的参数将以中性方式制定(用“他/她”取代“他”)。
新修订的附则将按默认接受程序在其通过后15个月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