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国际渔船安全外交大会通过渔船安全“开普敦协定”

作者:王艳华 编译 时间:2012-10-13 点击数:

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渔船安全外交大会于2012年10月11日 在南非开普敦闭幕。本次由国际海事组织主持、58个国家派代表团参加的外交大会主要讨论一项旨在实施1977年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93年议定书的新的协定。经过谈判和妥协,大会一致通过了实施渔船安全议定书的协定,称“开普敦协定”。

IMO秘书长关水康司说,“在泰坦尼克海难发生一百年后的今天,我们通过这项旨在增进渔船安全的协定具有历史意义。虽然‘开普敦协定’篇幅不长,但IMO为了这次大会的召开进行了长达五年的积极商讨和准备,因此希望这份承载着众望的协定能够推进自1977年国际渔船安全公约通过(但未生效)35年来累计的那些安全规则的最终生效。这项协定表明,我们再次承诺并真心希望1993年议定书的条款将会很快生效。我鼓励所有成员国,尤其是拥有大量渔船的那些成员国尽快批准该协定。”

2012年“开普敦协定”更新并修正了1993年议定书中的一些条款,并规定,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协定条款适用于新船。

“开普敦协定”规定,本协定应在不少于22个国家—这些国家拥有的在公海作业的船长等于或大于24米的渔船总数不少于3,600艘,表示按照本协定规定的程序同意接受本协定12个月后生效。

“开普敦协定”将于2013年2月11日至2014年2月10日在IMO总部开放供签署,并在此后继续开放供加入。

大会决议4要求IMO秘书长基于“开普敦协定”、1977年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93年议定书,分别准备阿拉伯语、汉语、英语、法语、俄语和西班牙语的综合文本,待提交海安会批准,然后发布认可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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