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应对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生效的准备工作

作者:baojunzhong 时间:2013-08-22 点击数:

为应对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生效,部海事局与中国船级社已于2013年签署协议,委托中国船级社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条件进行检查,并代海事管理机构发放海事劳工符合证明。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针对履约工作作了一系列的公约研究和法律文件准备工作。交通运输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已达成履约合作备忘录,明确“双主管机关原则”和“共同管理、两部监管、一家发证”原则。据了解,我国已基本具备批约条件,正在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如果我国批准该公约,对我国沿海航行船舶上任职的船员是比较大的利好。

Copyright© 2015 大连海事大学  中心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海路1号,大连海事大学综合楼二楼  邮编:116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