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Ⅰ和附则Ⅵ修正案于2011年8月1日生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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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1年第36号 2011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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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60届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分别以第MEPC.189(60)号和第MEPC. 190(60)号决议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下称《1978年议定书》)附则Ⅰ和附则Ⅵ的修正案。根据《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下称《1973年公约》)第16(2)(g)(ii)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将于2011年8月1日生效。
我国是《1973年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1978年议定书》附则I的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EPC. 189(60)号决议)
2. 《1978年议定书》附则Ⅵ的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EPC. 190(60)号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