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国际救生设备规则》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修正案于2012年1月1日生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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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1年第88号 201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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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7届会议于2010年5月21日分别以第MSC.292(87)号、第MSC.293(87)号和第MSC.294(87)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修正案、《国际救生设备规则》修正案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修正案。上述三个规则在《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下称《安全公约》)下为强制性规定,将与第MSC.290(87)号和第MSC.291(87)号决议通过的《安全公约》修正案于2012年1月1日同时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规则通过后未对其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上述规则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上述规则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 第MSC.292-294(87)号决议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