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员〔2012〕257号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有关船员教育培训机构,中国海事服务中心:
为全面履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有效执行有关船员管理的国内法规,加强船员管理、船员教育和培训的质量控制,现将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附件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附件2)印发你们,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3月1日起,将按照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对海船船员培训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审核。
二、各直属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中心应尽快按照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修改各自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证审核。
三、已取得一类内河船员考试和发证授权的海事机构应尽快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建立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通过审核。
新申请内河一类船员考试和发证授权的海事机构应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建立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审核后,方可申请授权。
四、已取得内河船员培训资质的船员培训机构,应尽快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建立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在第一次中期核查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五、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印发的《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规则〉的通知》(港监字〔1997〕348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