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2-05-29 点击数:

海船员〔2012〕170号

为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为更好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直属海事局负责辖区船员培训机构学员的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以及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址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船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发证管理。

各直属海事局可授权所属分支机构开展其管辖范围内的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业务。

二、船员参加《办法》规定培训合格证相关项目的培训时,应满足《办法》有关船员年龄、持证情况、海上服务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有关要求。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开展前将上述要求如实全面告知船员,并对船员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

《办法》规定培训合格证有关项目的培训证明有效期5年,过期后船员应当重新参加培训。

三、申请培训合格证书者,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初次申请不需要海上服务资历的培训合格证书,可由船员培训所在的培训机构统一提出申请;

(二)初次申请适任证书者,可在申请适任证书时一并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签发培训合格证书申请;

(三)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的,原则上应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申请,未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的,原则上应向船员服务单位所在地海事机构提出申请。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申请表》样式,详见附件2。

四、申请培训合格证书的污损、遗失补办者,应当向培训合格证书原签发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培训合格证书的个人信息变更发证者,可按以下优先顺序向相应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适任证书签发机关;

(二)培训合格证书原签发机关;

(三)船员注册地签发机关。

五、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时,持证人可根据已有培训合格证有效期情况,集中完成相关项目的知识更新培训,保持培训合格证书各项培训合格证有效期的整体一致。

六、培训合格证书的管理应按照《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项目、代码及有效期对照表》(附件3)和《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相关持证要求对照表》(附件4)要求执行。

七、现职船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并受到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其在发生事故前的海上服务资历不能作为申请考试和发证的海上服务资历,海上服务资历自发生事故后重新开始计算。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Copyright© 2015 大连海事大学  中心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海路1号,大连海事大学综合楼二楼  邮编:116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