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AS第XV章新增“载运工业人员船舶的安全措施”
作者:于金可 编译 时间:2024-07-11 点击数:

SOLAS第XV章新增“载运工业人员船舶的安全措施”
巴黎备忘录组织(Paris MoU)发布了相关指南,为载运工业人员船舶的港口国监督检查(PSC)提供指导。第MSC.521(106)号决议新增了《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第XV章“载运工业人员船舶的安全措施”。
工业人员(IP)系指为在其他船舶和/或海上设施上进行海上工业活动而运输或居住在船上的人员。
适用SOLAS第XV章的船舶和高速船应:
l 是根据SOLAS公约第I章或第VIII章或第X章发证的货船或高速货船;
l 满足《国际载运工业人员船舶安全规则》(IP规则)的要求;
l 除满足《高速船安全规则》(HSC规则)第I/8、I/9和I/10条规则或第1.5节至第1.9节的要求外,还应按照IP规则接受检验并取得证书。
适用性
除另有规定外,本章要求适用于2024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500总吨及以上的载运12名以上工业人员的货船和高速货船。
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建造,且已由主管机关根据 IMO建议案批准载运12名以上工业人员的货船,应于2024年7月1日后的第一次中期检验或换证检验时(取早者)满足IP规则第III/1、III/2(除2.1.7条外)、IV/7、IV/8条要求。
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建造,且已由主管机关根据 IMO建议案批准载运12名以上工业人员的高速货船,应不晚于2024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三次定期检验或第一次换证检验时(取早者)满足IP规则第 III/1、III/2(除2.1.7条外)、V/7、V/8条要求。
2024年7 月1日前未由主管机关根据IMO建议案批准载运12名以上工业人员的货船和高速货船,不论建造日期如何均应满足本港口国监督委员会指示(PSCC)第3.2条或第3.3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