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氏船级社发布文章解读IMO最新燃油取样导则

作者:鹿潇方 编译 时间:2024-11-04 点击数:

劳氏船级社发布文章解读IMO最新燃油取样导则

                                             

国际海事组织(IMO)于2024711日发布了MSC-MEPC.2/Circ.18通函,对《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VI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第II-2章要求的燃油取样流程进行了修订。

新导则扩大了按照MARPOL要求交付样品的使用范围,其中包括根据SOLASII-2/4.2.1条对闪点要求的验证,取代了MEPC.182(59)号决议。

劳氏船级社(Lloyd’s Register)发表文章,重点介绍了IMO更新的燃油取样导则的关键变化:

1. 最小样品量

最小样品量从400毫升增加至600毫升。

2. 燃油定义

针对本导则及SOLASII-2/4.2条的实施,燃油定义依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VI2.1.14条,并涵盖附则I1条中的定义。

3. 取样和制备

从事燃油取样和MARPOL交付样品制备的相关人员应熟悉使用设备和导则。此外,船方和供应商应各派代表监督取样过程。

4. 新增第10

本次修订工作新增了第10节,涵盖燃油闪点检查的程序和文件要求,且不影响MARPOL附则VI附录VI中硫验证程序的既有要求。

根据IMO文件,若保留样品已送检,实验室应取子样品进行测试,并在当局代表的监督下,用新防篡改安全封条(具有唯一识别码)重新密封好剩余留样容器。

留样容器上的标签应包括以下信息:

· 实验室名称和地址;

· 样品重新密封日期;

· 重新密封后留样容器中的剩余体积;

· 重新密封样品人员和当局代表姓名及签名;

· 新的具有唯一识别码封条的详细信息;

· 一份未向样品中添加任何其他物质的声明;

· 先前标签上的相关信息,包括原始封条标识的详细信息;接收船名称、IMO编号和燃油等级。

5. 交付样品的追踪

导则规定由公司承担交付样品的追踪责任,而非《2009年燃油取样导则》中所述的船长责任。在样品离船测试而剩余材料未归还的情况下,此责任划分尤为重要。MARPOL交付样品仅应由MARPOL附则VISOLAS的缔约方用于检测是否符合公约要求。MARPOL交付样品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如解决商业质量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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