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油污赔偿基金(IOPC Funds)和国际油轮船东防污染联合会(ITOPF)敦促成员国批准并实施调整海运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赔偿的一项重要公约。
2010年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及赔偿公约(2010年HNS公约)一旦生效,将为海运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的损害提供责任和赔偿机制,对现有的油类货物运输、用于船舶操纵和推进的燃料油、残骸清除及船上旅客死亡或人身伤害和行李灭失及损坏的赔偿机制进行补充。
“人们意识到事故会发生并且确实在发生,而HNS公约将保证海运HNS事故的受害者能够得到一个全面的国际性的责任和赔偿机制的保护”,IMO秘书长林基泽说。“运送HNS货物的船舶的数量在稳步增长,每年有超过2亿吨的化学品通过海上进行运输。我希望成员国尽快加入HNS公约,以使其生效。”
迄今为止,还没有国家批准2010年HNS公约,然而很多国家在过去一年中作了必要的实施立法准备工作,推动了公约的生效进程。
IMO、IOPC Funds和ITOPF共同制作了一本6页的手册,该手册向成员国阐释了HNS公约的目的及益处,鼓励成员国批准或加入公约。该手册由IMO通信组合力完成,并得到了加拿大政府向IMO捐赠的资助。这是与IMO成员国合作出台的一系列工具中的第一本手册,其目的在于帮助政府主管机关在其国内推介公约。该手册也强调了如果现在没有生效的责任与赔偿体系,受害人将面对的潜在的风险。
IMO有关防止HNS货物发生事故的措施已生效,包括船舶设计、操作和船上安全以及装卸作业安全。还有一个议定书对有害物质事故的防备和响应做出了规定。
2010年HNS公约对HNS货物发生事故产生的费用,包括清污费用、环境修复费用等进行赔偿。赔偿限额为每一事故2.5亿SDR。船舶所有人对事故承担严格责任。登记的船舶所有人应进行保险,该保险需得到主管机关的认可。HNS基金将提供第二层赔偿机制,基金的来源为HNS货物收货人缴纳的摊款。
HNS公约下的有毒有害物质包括:油类;其他有毒或危险的液体物质;闪点不超过60˚C的液体物质;包装形式的危险、有害物质;具有化学危害的固体散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