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交通运输部去年年底宣布,我国将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控制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以改善我国沿海和沿江区域、特别是港口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经初步测算,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后,到2020年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硫氧化物和颗粒物将比2015年分别下降65%和30%。
我国长三角区域,包括:上海港、舟山港、宁波港、含张家港、常熟和太仓的苏州港、南通港从2016年4月1日起,将率先实施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措施,船舶在长三角水域排放控制区核心港口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这是在2017年底之前,船舶使用的燃油含硫量限值,但停泊后和开航前1h除外;从2018年开始该限值将在港口的整个停泊期间强制要求;从2019年开始该限值适用船舶在整个排放控制区航行期间内。
2019年年底前,我国政府将评估排放控制区排放控制的有效性,以决定是否应将船舶使用的燃油硫含量限值降至0.1%m/m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