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1年底,已有22个ILO成员国批准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该公约尚需8个成员国批约,方能到达生效条件。
近期ILO推出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国家示范条例导则》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海员社会保障导则》。两个导则在指导成员国履约准备方面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纵观有关成员国的履约准备文件,特别是海事劳工声明第I部分-国家规定,发现有关成员国的国家规定非常一致,除了公约规定的可以三方协商的内容外,其他规定需要成员国直接纳入国内法,这使得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在全球的实施将真正体现“协调一致”。这一实施方式值得深入研究,不论在实施效果上或履约成本上。
两个导则的原文见ILO官方网站。
新加坡是第一个亚洲已经批准了公约的国家,由于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及港口中转功能,需要定期挂靠新加坡的船舶应提早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