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
今年以来,全国发生了多起渡船、短途客船事故。1月18日,“黔毕节渡4001”发生翻沉事故,导致7人死亡;3月11日“桂平石咀035”发生碰撞事故,导致20人死亡;5月27日,短途客船“湘辰溪客0085”发生翻沉事故,导致11人死亡。这些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巨大。通过事故调查发现,各地在客渡船管理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地方政府管理责任不落实,部分非法渡口仍然长期存在,客渡船超载问题屡禁不止,客渡船船员安全技能不足等。
为充分吸取客渡船舶事故教训,有力遏止客渡船舶重特大事故发生,进一步消除客渡船舶安全隐患,保障客渡船舶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客渡船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再次梳理辖区内渡口渡船情况,建立完善渡口、渡船档案
2007年以来,原交通部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开展了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辖区渡口渡船情况进行了普查。但近年来,随着农村公路和水利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新库区不断形成,新渡口不断出现,有的甚至是非法渡口。
各局要针对辖区发展了的情况,再次进行梳理。要实现合法渡运一船一档,一渡一档,并建立船员档案;要将发现的非法渡运及时上报地方政府,建议地方政府予以取缔,实施隐患销号制度。短途客船应参照渡船管理。
针对部分渡船救生衣(个人救生浮具)仍按照船舶建造时的规范进行配备的情况,各局在本次清理中,要会同船舶检验部门按照最新的规范要求重新核定。救生衣(个人救生浮具)的配备,必须至少达到配员和乘客定额的100%。配备救生衣确有困难的,可将详细测算及情况说明报告部海事局,由部海事局研究解决。
各局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在船舶流量大的区域划定渡船横越特定水域。渡口船舶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渡船横越时要按照划定的“斑马线”航行,渡船横越航道时要按照规定避让顺航道正常航行的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不得超出横越区域任意横越。在船舶流量不大的区域或非通航水域,可根据实际需求划定渡船横越专线。渡口应具备充足的安全水域,要清除渡口、渡运航线附近水域存在的影响渡运安全的障碍物。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应避免对渡运造成安全影响。
各局要根据个体所有,乡镇或村委会所有,企业所有等不同的渡船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有针对性地督促船员、船主、船公司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要督促他们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主动防止超载,认真维护上下船秩序,严格遵守航行规定。实施公司化管理的渡运企业,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应熟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船舶检查工作和船员培训教育工作。
客渡船船员必须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和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海事管理机构或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合格证书,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合格证书的船员上岗。客渡船船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除适任培训外,各局要加强对客渡船船员的案例教育和宣传,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
各局要根据不同种类、不同区域、不同乘客运量、不同的运营特点等实际状况,分门别类完善监管制度,如赴现场检查的频度规定、不同水文气象条件下的禁航和限航规定、特殊时段的监管规定、学生渡的特殊监管规定等。
在日常的渡运监管中,除检查船舶消防、救生、配员及有关安全设备外,各局要将是否存在超载运输作为检查的重点,还要抽查客渡船舶船员对码头附近水域自然条件的熟悉情况,汛期水位高低对码头的影响;抽查船员对航线水域的熟悉情况,是否了解汛期航线水域情况的变化;抽查船员是否知晓存在可能影响渡船靠、离泊安全的障碍物或设施等。
各局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联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督促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人民政府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地方政府应按照规定条件审批渡口,并保持渡口的安全使用条件;取缔非法渡口渡运;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人员等。地方政府在撤销有关渡口时,要确保有切实可行的其他替代交通方式,防止形成新的非法渡运。
在督促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管理责任的同时,要给地方政府做好参谋,如在渡改桥、渡口渡船改造、渡船更新、船员管理、渡运费用等方面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各相关海事局要积极与地方政府沟通,协调港建费征返地方部分,倾斜安排用于安全渡运。
各局要采取有效手段促进船员、船主、船公司加大对乘客的安全宣教。每个航次在乘客上船、船舶离开码头前,船上工作人员要介绍救生设备的使用方法,如救生衣的穿着、救生圈的使用,介绍逃生路线,以及逃生和自救的方法,提高乘客自救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和船舶可制作录像进行播放;要组织乘客参与船舶应急演习,落实应急部署要求,以提高应急应变能力。有学生渡的,各局要积极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乘船教育,要通过教育提高中、小学生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使学生在乘船时自觉穿救生衣,主动拒绝乘坐超载及存在安全问题的客船,掌握必要的逃生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