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员〔2012〕231号
为全面履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以下简称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工作,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直属海事局积极做好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主检医师的报备工作。
二、体检机构应到备案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申领空白健康证书。
三、自2012年7月1日起,签发健康证书。
四、自2013年7月1日起,除本办法规定之外的体检证明不予承认。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