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就温室气体排放定价达成共识

2022年5月16日至22日召开了船舶温室气体减排会间工作组第十二次会议(ISWG-GHG12)。会上,国际海事组织(IMO)就温室气体排放定价达成共识,同意将其纳入“一揽子中期措施(MTM)”。
业界机构表示,IMO中期措施实施的第一年进展良好,现正按计划逐步推行措施。目前已提出一系列可行的政策机制,现将进行进一步的讨论、完善及优先级排序。
1.进一步制定及实施政策的时间表
中期措施的制定以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6届会议(MEPC 76)通过的工作计划为准,包括以下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措施整理及初审(2021年春至2022年春);
第二阶段—措施选择与评估(2022年春至2023年春);
第三阶段—明确措施及其实施时间。
尽管许多成员国表示亟需采取中期措施,但就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时间安排及IMO程序而言,中期措施最早生效时间为2026年。生效时间主要取决于政策设计是否满足成员国需求;各国影响评估进程能否顺利开展;IMO如何稳住内外部压力,保持势头,确保通过中期措施。
2. 燃料可用性及灵活性
2016/17年开展的燃料可用性研究表明,该政策或将推迟至2025年生效。MEPC 78将就燃料可用性进行跟踪研究,成员国对此问题提出了三种不同的解决办法,本次会议就此展开讨论:
l 部分人支持使用温室气体燃料标准(GFS),建议在政策设计中加入一种灵活性机制,即成员遵守规则以换取信用积分,若违反规则,则需进行额外支付;
l 部分人认为应在中期措施的初始阶段放宽从油井到尾流(Well-to-Wake)的排放框架,在建立WTW燃料排放最小供应链前,支持扩大燃料供应渠道;
l 部分人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在于一揽子计划的设计。碳税的灵活性和收入使用支持部署是过渡初期的主要驱动力,而燃料标准的严格性和确定性则是第二阶段的主要动力。
3. 对国家的影响
成员国面临多样化挑战,具体内容如下:
l 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气候变化影响国家脆弱性、过度依赖海运进口,以及对通用(非海运专用)缓解和适应融资的需要;
l 发展中国家:对贸易/出口的担忧;
l 更偏远发展中国家:对贸易竞争力的担忧;
l 对获得新型燃料的技术和投资,以实现航运业去碳化的担忧;
l 对港口和基础设施的影响以及适应资金需求的担忧。
业界机构称,多数成员国在其发言中都提到公平过渡,但如何在政策设计中实现公平过渡尚未达成一致。
4. 支持IMO降低碳强度措施的导则/指南草案获得批准
2021年6月,降低碳强度的短期措施已获通过,其中包括现有船舶能效指数(EEXI),年度营运碳强度指标(CII)评级以及强化型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最新导则将补充(或取代)已通过的导则,以支持EEXI和CII法规的实施,为主管部门及航运业执行条例扫清了障碍。
2021年—2022年,300多名专家组成通信组,对降低碳强度展开研究。基于其工作成果,工作组最终确定了以下导则/指南,供MEPC 78(2022年6月6日至10日)通过/批准:
l 《2022年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制定导则》;
l 《2022年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第III部分主管机关验证和公司审核导则》;
l 《2022年船舶燃油消耗数据和营运碳强度主管机关验证导则》;
l 《2022年IMO船舶燃油消耗数据库开发和管理导则》;
l 《非<MARPOL公约>附则VI缔约国向IMO数据收集系统提交数据的指南》;
l 《2022年已达到的现有船舶能效指数(EEXI)计算方法导则》;
l 《2022年已达到的现有船舶能效指数(EEXI)检验和发证导则》;
l 《用于EEXI计算的在役船舶性能测量方法、程序和验证指南》
l 《2022年用于CII计算的系数修正和航次调整临时导则》(《CII导则》,G5);
l 《2022年营运碳强度指标和计算方法导则》(《CII导则》,G1);
l 《2022年营运碳强度指标基线导则》(《CII导则》,G2);
l 《2022年船舶营运碳强度评级导则》(《CII评级导则》,G4)。
工作组还讨论了《2021港口国监督程序》(第A.1155(32)号决议)的修正案草案,包括港口国监督当局实施短期温室气体减排措施的相关问题。工作组同意将通信组编写的修正案草案提交至IMO文书实施分委会(III,7月25日至29日)进一步审议,并提请分委会就CII评级相关措施考虑船舶滞留缺陷问题,向MEPC 79提供相应建议。
5. 中长期措施提案—进入制定中期措施工作计划的第二阶段
工作组详细审议了所有中期措施提案,总体支持进一步制定“一揽子备选中期措施”,整合技术和碳定价要素,予以其适当灵活性。根据工作计划的第二阶段,工作组同意继续开展工作,尤其关注评估“一揽子备选中期措施”的可行性、实现长期目标的有效性以及对各国的潜在影响。
工作组注意到,在第二阶段制定一揽子备选措施需扩大消息来源,邀请支持不同备选措施的成员国在会间合作,将不同提案纳入“一揽子措施”中,并提请成员国及国际组织向下一次会议提交新提案,包括针对此提案提出的改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