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MO MEPC83主要成果概览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83届会议(MEPC83)于2025年4月7日至11日在国际海事组织(IMO)总部伦敦举行,会议就航运业可持续发展达成多项关键决策:
Ø 氮氧化物技术规则修正案
MEPC 83通过了《2008年NOx技术规则修正案》,允许船用柴油发动机使用多种发动机,修正案将于2027年3月1日生效。对于尚未获得认证的新型单台发动机或发动机系族(系组)的源机,该修正案将于2028年1月1日起适用。对于在该日期前源机已获得认证的发动机系族或系组中的新增成员发动机,需在2030年1月1日之前证明该发动机系族或系组符合修正案要求。该修正案不适用于已认证的发动机,除非该发动机进行重大改装,或者在2028年1月1日及之后安装了相同型号的替代发动机。
MEPC 83还通过了关于对现有发动机进行重大改装或提高氮氧化物要求等级的认证修正案。修正案概述了船用发动机改装进行重新认证的流程,将于2026年9月1日生效,并鼓励各相关方提前遵守修正案的规定。
Ø 压载水管理公约修正案
在审查中的修正案清单中增加新目标条款,以及在型式认证过程中,确保所有BWM系统进行强制性挑战水质(CWQ)性能的额外测试,补充评估现有通用测试参数和测试条件。
为确定强制性文件的修正案,会议重新成立了通信组,以便在MEPC 84会议上获得批准。
Ø 碳强度指标(CII)审查
MEPC 83完成了对短期温室气体减排措施(CII、SEEMP和EEXI)的首次审查,并考虑了差距和挑战,但未发现EEXI存在任何差距。
第二阶段审查将于2026年1月1日开始,通过会间会议和通信组进行,预计将于2027年春季结束。
Ø 数据收集系统(DCS)
MEPC 83同意提高DCS数据的可访问性,并进一步加强数据匿名化。
“航行中”的定义已更改为“从全速前进(FAOP)起,到海上航行结束(EOSP)止”。同时,更新了船舶燃油消耗数据收集计划的样本表格。
EEDI/EEXI(能效设计指数/现有船舶能效指数)
MEPC 83同意在《2022年能效设计指数(EEDI)检验和发证导则》中引用更新后的ISO标准15016:2025,以及ITTC推荐的试航操作程序。在2026年5月1日之前进行试航的过渡期内,可以使用ISO标准15016:2015。
Ø 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测量
最终确定了船用柴油发动机甲烷(CH4)和一氧化二氮(N2O)排放的测试台和船上测量导则,可以应用于除《2024年船用燃料全生命周期温室气体强度导则》(2024LCA导则)中列出的排放因子和滑移因子之外的其他因子的计算基础。导则将被纳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和《FuelEU海事法规》中。
会议成立了通信组,将进一步开发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的测量和验证框架,并在2026年春季的MEPC 84会议上报告。
Ø 船上碳捕集与封存(OCCS)
会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船上碳捕集与封存(OCCS)监管框架的工作计划。该计划将涵盖与OCCS相关的船舶和陆地因素,并考虑将其纳入现有的和未来的监管框架,如EEDI,相关工作预计将于2028年完成。
会议成立了通信组,开发OCCS框架,并将向MEPC 84报告。
Ø 温室气体减排
MEPC 83审议通过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公约)附则VI新增第五章及相关修正案——IMO净零排放框架。该修正案拟定于2025年10月MEPC特别会议上正式通过,获得附则VI缔约方三分之二多数接受后方可生效,且相关缔约方商船总吨位需占全球商船总吨位50%以上。
适用对象:≥5000总吨的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豁免对象:
l 仅国内贸易船舶
l FPSO(浮式生产储卸油装置)
l FSU(浮式储存装置)
l 钻井平台及半潜式平台
核心机制:温室气体燃料强度(GFI)
定义:全生命周期单位能耗的温室气体排放(含船用电、风能、太阳能)
报告要求:通过DCS(数据收集系统)提交GFI年度数据
双轨减排目标(2028-2035)
年份 基准目标(Base) 直接合规目标(Direct)
2028 4% 17%
2029 6% 19%
2030 8% 21%
2035 30% 43%
2040目标:基准目标提升至65%
合规机制
产生盈余单位(SUs)
获得条件:实际GFI优于直接合规目标
使用方式:
转让给其他船舶
留存未来2年使用
合规赤字
一级赤字:GFI介于基准与直接目标之间(需用一级RUs抵消)
二级赤字:GFI超出基准目标(需用SUs或二级RUs抵消)
补救单位(RUs)价格
一级RU:100美元/吨CO₂当量
二级RU:380美元/吨CO₂当量
IMO净零基金
资金来源:RU交易收益
用途:
奖励零/近零排放燃料使用(2027年3月前确定细则)
不向成员国分配,由IMO直接管理
实施要求
SEEMP Part II修订:2028年1月1日前完成数据收集计划验证
燃料认证:需经IMO认可的SFCS(可持续燃料认证计划)核验(认可清单将于2027年3月前公布)
燃料标签:燃料全生命周期标签(FLL)需随燃油交付单(BDN)提交
后续计划
每五年评估:调整GFI目标或扩大适用范围(可能涵盖≥400总吨船舶)
技术指南:生效前制定配套细则
Ø 燃料船生物燃料混合物运输
会议批准了一项临时通函,允许经MARPOL附则I认证为油船的传统燃料船运输生物燃料混合物(其中生物燃料含量不超过30%)。
船舶生物污损水下清洗
会议批准了一项通函,为2023年《船舶生物污损控制和管理导则》框架下的船舶水下清洗提供指导。
《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系统导则》
会议通过了《2025年SCR系统导则》,旨在消除歧义并确保一致执行。该导则适用于2025年11月1日或之后铺设龙骨的船舶所安装的SCR系统,或适用于在上述日期之前铺设龙骨的船舶,但前提是SCR系统的合同交付日期应为2026年5月1日或之后;若无合同交付日期,则实际交付日期为2026年5月1日或之后。
Ø 《船舶有害物质清单(IHM)编制导则》
会议通过了《2023年IHM编制导则》修正案,明确船体直接取样或湿漆容器取样时防污系统中cybutryne(2-叔丁氨基-4-环丙氨基-6-甲硫基-s-三嗪)含量的相关阈值。
Ø 海上塑料垃圾
会议通过了《2025年应对船舶海洋塑料垃圾行动计划》,其中新增减少海上运输塑料颗粒导致环境污染的有关措施。
Ø 特殊区域的确定与保护
(1)东北大西洋排放控制区(ECA)
会议批准将东北大西洋区指定为硫氧化物(SOx)、颗粒物(PM)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控制区,拟于2025年10月举行的MEPC特别会议上正式通过。该ECA涵盖格陵兰、冰岛、法罗群岛、爱尔兰、英国、法国、西班牙和葡萄牙的专属经济区(EEZ)及领海。预计将于2027年生效,硫含量0.10%限值将于12个月后生效。NOx Tier III发动机认证要求将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合同的船舶,若无建造合同,则适用于2027年7月1日或之后铺设龙骨的船舶,或2031年1月1日或之后交付的船舶。(注:MARPOL修正案正式通过后上述日期或随之调整)。
(2)特别敏感海域(PSSAs)
会议原则上同意将秘鲁海岸的纳斯卡海岭国家保护区(RNDN)和格劳热带海国家保护区(RNMTG)指定为PSSAs,相关保护措施(APM)将经相关分委会或委员会进一步制定并批准,如禁止在此类海域排放或倾倒污染物、废物及压载水。
Ø 新增工作项
·通过经验积累阶段,评估《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公约》的实施情况并推动其发展。
·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船舶生物污垢管控框架,以将外来水生物种转移风险最小化。
·审查并修订《2008年NOx技术规则》,为使用不含碳燃料或含碳与不含碳燃料混合物的发动机提供认证依据。
·制定《氨燃料船舶氨排放管理导则》。
Ø 拆船
针对《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公约》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在跨境转移待拆船舶问题上潜在的法律模糊问题,会议确认将该议题提交《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大会(COP 17)于2025年4月28日至5月9日进行审议。
(来源:DN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