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新规要求强制报告海上集装箱丢失情况

作者:薛佳琳 编译 时间:2025-08-25 点击数:

IMO新规要求强制报告海上集装箱丢失情况

国际海事组织(IMO)对《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进行了重要修订,新规要求船长在发现集装箱丢失或观测到海上漂流集装箱时须立即报告,并确保及时通知附近船舶、沿岸国和船旗国主管部门。此次修订旨在提升航行安全、加强海上环境保护,并完善丢失集装箱溯源机制。新规适用于所有载运集装箱的船舶以及观测到海上集装箱丢失的船舶,将于202611日生效。

Ø 核心修订内容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第V章—航行安全

根据MSC.550(108)号决议通过的修订条款如下:

V/31条——危险通报

n 凡发生集装箱丢失事故的船舶,船长须立即向附近船舶、最近沿岸国及船旗国报告。

n 若船舶弃船或无法发送报告,则由船舶公司(定义见SOLASIX/1.2条)承担报告责任。

n 船旗国接到事故报告后,须通过全球综合航运信息系统GISIS)向IMO进行通知和报告

n 任何发现海上漂流集装箱的船舶,船长均须立即向周边船只、最近沿岸国及船旗国进行报告。

V/32——危险通报内要求的信息

集装箱报告须包含以下内容:

n 报告类型:船舶货运集装箱丢失

n 船舶信息:IMO编号/船名/呼号/水上移动业务识别码(MMSI)、日期(协调世界时)UTC)、事故位置(实际/预估/发现位置)

n 数量:集装箱丢失数量或预估数量

n 危险品信息:是否涉及危险货物(如已知,需注明联合国编号)

n 集装箱特征:尺寸、类型、是否空箱等

n 其他信息:货物泄漏情况、天气、海况及预估漂流方向等

(注:最终核实丢失数量后须补发标注“最终版”的跟进报告)

漂流集装箱观测要求:

需上报同类信息,但报告类型应注明“海上漂流货运集装箱观测”。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议定书I-第五条

根据MEPC.384(81)通过的修正案,实现与SOLAS公约的衔接:

新增条款规定集装箱丢失事故报告须完全遵循SOLASV/31条和第V/32条要求。

实施要求

船东、船舶营运人及船长须采取以下措施:

n 更新安全管理体系(SMS),纳入新报告义务条款。

n 确保驾驶台团队熟悉SOLASV/31条和第V/32的新规操作流程。

n 审查并测试与船旗国及沿岸主管机关的通信协议。

n 建立集装箱丢失数据记录与核验系统,以确保报告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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