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11届会议情况简报
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11届会议于2026年5月13日至22日在IMO伦敦总部召开。会议设立了三个工作组:海上自主水面船舶(MASS)工作组、温室气体(GHG)安全工作组、LRIT系统财务架构工作组,以及强制性文书修正案起草组等工作机制。
本届会议通过了以下强制性文件的修正案:《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2011年国际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验程序规则》、1994年和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国际救生设备规则》、《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及《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规则)修正案 。
本届会议完成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MASS规则制定工作,正式通过了非强制性MASS规则,将于2026年7月1日生效,强制性规则暂定2032年生效。在替代燃料安全监管框架方面,会议明确并简化了“一船一规”政策,确认IGF规则不适用于气体运输船,为氨等气体燃料的应用扫清障碍;批准了IGC规则修正案草案,首次采用“三日期机制”确定新造船适用节点;同时通过了船舶使用氢燃料和氨货物作为燃料的临时安全指南。
一、通过了一系列强制性文件修正案
(一)通过SOLAS公约
修正案修订了SOLAS第IV章、第V章及相关证书附录:修正案更新了通信与导航条款,允许船上搭载甚高频数据交换系统(VDES)作为自动识别系统(AIS)的替代方案,并明确认可移动卫星服务可用于播发海上安全信息。
上述修正案将于2028年1月1日生效。
(二)通过《2011年国际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验程序规则》(ESP 2011)修正案
修正案纳入远程检查技术(RIT)的使用,并配套批准了《船用柴油发动机使用生物燃料混合燃料导则》。
上述修正案将于2028年1月1日生效。
(三)通过《1994年高速船安全规则》(HSC 1994)和《2000年高速船安全规则》(HSC 2000)修正案
修正案与SOLAS公约修正案相协调,纳入VDES相关要求。
上述修正案将于2028年1月1日生效。
(四)通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规则)修正案
修正案新增特殊规定SP 980,并对车辆(特别是电池车)的载运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上述修正案将于2028年1月1日生效,可自2027年1月1日起自愿实施。
(五)通过《载运工业人员船舶国际安全规则》(IP规则)
修正案修订了IP规则第IV部分,将新造船稳性计算中每名工业人员的标准重量由75公斤修改为90公斤。
上述修正案将于2028年1月1日生效。
(六)通过《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规则)
修正案第IV章新增第4.7.7条,对自由降落救生艇模拟释放试验装置的设计载荷及材料提出新要求,并明确了若干技术条款的应用范围。
上述修正案将于2028年1月1日生效。
(七)通过《救生艇和救助艇、降落设备及其释放装置的维护、彻底检查、操作测试、大修和修理要求》(MSC.402(96)号决议)的更新修正案
为与上述LSA规则修订相协调,修正案增加了对自由降落救生艇模拟释放装置的检查要求。
上述修正案将于2028年1月1日生效。
(八)通过《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修正案
修正案要求所有露天甲板四周及船员可到达的露天通海口周围装设符合标准的栏杆。
上述修正案将于2028年1月1日生效。
二、制定目标型海上自主水面船舶(MASS)规则
委员会最后完成并一致通过了非强制性《海上自主水面船舶安全国际规则》(MASS规则)。该规则采用目标型船舶建造标准(GBS)架构,共分三部分24章,全面涵盖安全与安保,旨在补充SOLAS公约等IMO现有文书。会议请各国采取措施,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
会议在通过非强制性MASS规则的过程中,对“船长必须在船”、“ROC 纳入ISPS规则”、“应急拖曳装置适用范围”、“证书签发权限”、“证书格式仅为示例”以及“强制生效日期暂留2032年”等关键争议给出了最终结论,并将这些结论正式写入规则文本,MSC 112及后续会议不会再重新探讨上述问题。
会议更新了MASS规则工作路线图,拟通过经验积累阶段(Experience Building Phase,EBP),推动强制性规则制定,目前路线图仍以2032年1月1日为目标日期。
本届会议完成了MASS证书及远程操作中心(ROC)证书格式的制定工作,并采纳了中方提交的有关证书格式建议。
三、制定安全监管框架以支持船舶温室气体减排(GHG安全减排)
(一)确认“一船一规”政策
会议简化了相关修正草案的表述,确认了“一船一规”政策:
1.会议将SOLAS公约第II-1/56.4简化为:Part G不适用于气体运输船。
2.《国际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安全规则》(IGF规则)前言修改为:本规则旨在为气体运输船之外的船舶使用气体或低闪点燃料提供国际标准。
(二)批准SOLAS公约第II-1章修正草案
会议批准了SOLAS II-1章修正草案,增加了“气体燃料”定义,修改将II-1章F、G部分(包括第55、56和57条),为气体运输船以外的船舶使用氨等替代燃料扫清了障碍。
(三)批准了IGF规则修正草案
1.将IGF规则标题修改为《船舶使用气体或低闪点燃料安全国际规则》;
2.协调修订了前言和D部分涉及气体或低闪点燃料的术语;
3.修改“气体”的定义,使之与SOLAS II-1章“气体燃料”定义完全一致。
上述修正草案将于MSC 112正式通过,拟于2028年7月1日生效。
四、提升海事网络安全与数字化
(一)批准IMO海事数字化战略
会议批准了由便利运输委员会(FAL)制定的《IMO海事数字化战略》及工作计划。该战略后续将提交MEPC 85和LEG 114批准,最终提交第35届大会通过。
(二)明确网络安全规则开发路径
会议决定与便利运输委员会共同开展“制定非强制性网络安全规则”工作,将优先开展经验积累阶段,再评估强制化需求。未来将在SOLAS公约中新增独立章节以实现强制性要求。
五、航行、通信和搜救
(一)通过了三项强制性船舶报告系统决议
通过了以下三项决议,将于通过后六个月实施:
1.MSC.314(88)/Rev.1《关于丹麦与瑞典之间海峡声纳报告系统(SOUNDREP)》;
2.MSC.332(90)/Rev.1《关于大贝尔特海峡航区船舶报告系统(BELTREP)修正案》;
3.《亚得里亚海现有强制性船舶报告系统(ADRIREP)》
(二)通过MSC.379(93)/Rev.1决议
通过了MSC.379(93)/Rev.1决议《船载北斗接收设备性能标准》,修订内容以支撑北斗三号(BDS-3)船载设备应用。
(三)通过MSC决议《全球无线电导航系统》
修订现行A.1046(27)决议,增加了增强系统认可为全球无线电导航系统组成部分的程序和具体要求。
(四)批准三份MSC通函
1.《关于电子航海出版物(ENP)系统携带和使用的指南》;
2.《关于船载计算机的航行和通信设备及系统软件维护的指南》;
3.《响应船舶DSC遇险警报的程序》(MSC.1/Circ.1657/REV.1)。
六、货物和集装箱运输
(一)会议批准了《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修正草案
修正案明确气体运输船可使用IGC规则第19章所列产品作为燃料;当该产品既作为货物又作为燃料时,应满足两者中更严格的安全要求;如使用第19章未列明的气体燃料或低闪点燃料,则应符合IMO另行制定的相关指南。
会议批准了IGC规则修正草案,将提交MSC 112审议通过。修正案首次采用“三个日期”(建造合同签订日期、铺龙骨日期和交船日期)机制,明确新造船适用日期。该修正案拟于2028年7月1日生效。
(二)将多项统一解释上升为强制性要求
其中包括:与《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相关的统一解释(MSC.1/Circ.1543)、IGC规则(经MSC.370(93)决议修正)的统一解释(MSC.1/Circ.1559)、经MSC.370(93)决议修订的IGC规则13.3.5条的统一解释(MSC.1/Circ.1590)、IGC规则相关章节的统一解释(MSC.1/Circ.1606)、IGC规则统一解释(MSC.1/Circ.1617)、(经MSC.370(93)决议修正的)IGC规则的统一解释(MSC.1/Circ.1625)、MSC.1/Circ.1625通函《(经MSC.370(93)决议修正的)IGC规则的统一解释》修正案(MSC.1/Circ.1651)、IGC规则统一解释(MSC.1/Circ.1669)、使用液化石油气(LPG)货物作为燃料的暂行指南(MSC.1/Circ.1679)。
(三)批准了以下非强制性文件
1. 《船舶使用氢燃料安全临时指南》
2.《使用氨货物作为燃料临时指南》
3.《IGC规则和1983年IGC规则统一解释》
七、船舶设计和建造
(一)批准了《火灾或进水事故后安全返港与有序撤离及弃船的解释性说明》MSC通函。该通函替代并扩展了原MSC.1/Circ.1369及其增编,纳入MSC.1/Circ.143和MSC.1/Circ.1539/Rev.1相关内容,提供了更明确的标准。
(二)批准了《检验通道技术规定》(经修订的MSC.133(76)决议)修正草案,消除了与ESP 2011规则相关条款之间的不一致,将提交MSC 112审议通过,拟于2028年1月1日生效。
(三)批准了以下非强制性文件:
1.《船体结构中使用纤维增强塑料(FRP)构件的临时指南》(MSC.1/Circ.1574/Rev.1)
2.《2009年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2009年MODU规则)修正案
3.《从机器处所下部的逃生布置(SOLAS第II-2/13.4.1和13.4.2条)》(MSC.1/Circ.1689/Rev.1)。
(四)修订了《核能商船安全规则》
关于修订《核能商船安全规则》(第A.491(XII)号决议)的职责范围是否应纳入海上保安问题,请各方向下届会议提供意见。
八、人的因素、培训和值班
会议批准了以下关于使用替代燃料、海员培训的临时指南:
1.《使用甲醇/乙醇作为燃料的船舶船员培训临时指南》
2.《使用氨作为燃料的船舶船员培训临时指南》
九、加强海上保安与应对海盗
(一)通过关于霍尔木兹海峡局势的决议
会议批准了《确保在阿拉伯海、阿曼海及海湾地区,特别是在霍尔木兹海峡及其周边区域的航行与船员安全与安保,以应对非法活动所引发的相关行动》的海安会决议。决议要求伊朗立即停止袭击商船,确保航道自由。
(二)审议海盗与武装抢劫问题
委员会听取相关通报,被邀请审议《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 规则)的提案,以应对更广泛的安全风险。
十、审查LRIT系统财务架构
会议审议了中国等15个国家联合提交的关于LRIT系统财务架构的提案(MSC 111/11),并成立了工作组。提案建议引入新的成本模型,使沿海国能够免费获取标准速率的LRIT位置报告,以促进信息公平获取。
十一、工作计划
会议批准了新增产出一项并将其纳入CCC分委会2026-2027双年度工作计划,同时纳入CCC13议程:修订《船舶农药安全使用建议(适用于货舱熏蒸)》(MSC.1/Circ.1264/Rev.1)与《船舶农药安全使用建议》(MSC.1/Circ.1358/Rev.1),计划于2027年完成。
会议还批准了将以下三项纳入后双年度议程:
(一)修订LSA规则第4.6.3.1条有关自由降落救生艇安全吊带的要求;
(二)修订SOLAS II-2/19条表格19.1和3.5.4款,明确载运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货舱可采用降低通风速率的适用情形,保障规则统一实施;
(三)修订通函 MSC-MEPC.3/Circ.4/Rev.1(经修订的统一报告程序)。该通函明确《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 I 章第 21 条、第 XI-1 章第 6 条,以及《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 8 条、第 12 条所要求的报告事项,相关报告亦是向全球综合航运信息系统海上事故与事件模块报送数据的依据。
十二、其他事项
会议审议了欧盟提出的关于制定非强制性船上重要安全设备人工智能(AI)系统性能标准的建议,并邀请各方继续向下届会议提交新产出提案。
十三、后续会议安排
MSC 112计划于2026年12月14日至18日召开。